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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白版本「國會調查權」處罰規定:公務員送監院,非公務員可按次處罰鍰10萬元

發布時間:2024/5/21 16:05

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國民黨與民眾黨聯合力推「國會改革法案」,外界關注重點之一的「國會調閱權」與違反時的處罰規定,根據藍白並提的最後版本再修正動議條文規定,立法院調查小組可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若公務人員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可經立院院會決議送監察院糾正、糾舉或彈劾;至於非公務人員的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也可經院會決議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國民黨與民眾黨聯合力推「國會改革法案」,其中之一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正在立法院院會中闖關二讀,
國民黨與民眾黨聯合力推「國會改革法案」,其中之一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正在立法院院會中闖關二讀。(圖/記者孫偉倫攝)

國民黨與民眾黨聯合力推「國會改革法案」,其中之一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正在立法院院會中闖關二讀,外界也關注藍白並提的最後修正條文具體內容,以及重點之一的「國會調閱權」相關規定,目前尚待表決闖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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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眾立院黨團合併版本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7條再修正動議條文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另外,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於必要時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但應於指定期日5日前,通知相關人員於指定地點接受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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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修正動議條文也規定,被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之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資料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參閱,由立法院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根據國眾版本第48條再修正動議規定,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至於身份屬公務人員以外的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若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受罰鍰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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