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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高虹安貪污遭判7年4月 內政部:依法停止職務「今日起生效」

發布時間:2024/7/26 13:03

異動時間:2024/7/26 13:08

記者劉秀敏/台北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案,遭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今(26)日台北地院宣判,高虹安遭判7年4月有期徒刑,依《地方制度法》將停職並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而內政部稍早也表示,依法停止高虹安市長職務,並自今日起生效。

新竹市長高虹安遭停職。(圖/高虹安臉書)
新竹市長高虹安遭停職。(圖/高虹安臉書)

內政部新聞稿指出,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臺北地方法院於今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內政部表示,依法停止高虹安市長職務,並自今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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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說明,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市)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第82條第2項規定,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因此,內政部依地制法規定,停止高虹安市長職務,並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市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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