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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清「通靈」律師與正當訴訟防禦 法界辦研討會凝聚共識

發布時間:2024/8/29 16:06

全國律師聯合會、最高檢察署及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共同舉辦「偵查階段辯護權之定位與範圍」研討會,從實務案例探討制度面的策進作為,包括法務部長鄭銘謙與檢察總長邢泰釗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尤美女等人都親自出席。(最高檢提供)
全國律師聯合會、最高檢察署及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共同舉辦「偵查階段辯護權之定位與範圍」研討會,從實務案例探討制度面的策進作為,包括法務部長鄭銘謙與檢察總長邢泰釗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理事長尤美女等人都親自出席。(最高檢提供)

圖文/鏡週刊

近來一再發生有辯護人(即通靈律師)將偵查中取得的卷證資料外洩,供嫌疑人進行串證、滅證,而遭檢察官起訴,昨(28日)全國律師聯合會、最高檢察署及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共同舉辦「偵查階段辯護權之定位與範圍」研討會,邀集學者、專家就此議題深入交流,盼能凝聚共識,提出具體修正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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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中邀請林俊宏律師、薛煒育律師、北檢劉仕國主任檢察官、曾揚嶺主任檢察官、王文成檢察官、陳玟瑾檢察官、台中地檢署戴旻諺檢察官分別從辯方及檢方觀點提出報告,並邀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王皇玉院長、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陳鋕雄院長、王緯華講師,從學理與外國法制面向進行與談。此外,特邀請法務部鄭銘謙部長擔任開幕致詞貴賓,會議則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尤美女理事長、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共同主持。

「偵查階段辯護權之定位與範圍」研討會,邀集學者、專家就此議題深入交流,盼能凝聚共識,提出具體修正作為。
「偵查階段辯護權之定位與範圍」研討會,邀集學者、專家就此議題深入交流,盼能凝聚共識,提出具體修正作為。

依北檢陳玟瑾檢察官統計:「113年1月1日至8月2日,律師涉及洩密25件、發起/參與組織罪19件、洗錢罪18件、加重詐欺取財罪2件、非法利用個資罪2件及藏匿人犯罪1件。律師涉案4成聲押,其中6成禁見」、「今年1到8月底,律師涉及刑案而移送律師懲戒已經將近30件」。另據北檢曾揚嶺主任檢察官統計:「109年至112年,律師因刑事犯罪受懲戒有23件,其中洩密8件中僅3件停職6個月以上,其餘5件分別停職2到4月及警告」。顯見「通靈律師」已嚴重影響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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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法務部鄭銘謙部長表示,「偵查不公開與辯護權的界線應清楚劃分,也希望檢、辯、學深入探討,能提供實務一個更好的遵循參考。」尤美女理事長則指出:「偵查不公開與偵查中辯護權的界線不論在刑事訴訟法、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都沒有清楚明白的規定,期待透過研討會,共同找到那條界線,制定大家能夠遵守的指引。」

檢察總長邢泰釗則說:「律師有無涉及教唆偽證,洩密罪是否成立,關鍵在於有無違背職務侵害法益與妨害司法追訴,基本上利益誘惑愈大,道德危機愈高,這是所有法律人應該引以為戒。」

與會的台大法律學院王皇玉院長也指出:「辯護人將偵查內容洩漏給第三人之現象與事件,應從律師倫理風紀的角度予以檢討、糾正,始能回應律師界目前正面臨之難題。」陽明交大科技法律學院陳鋕雄院長也說:「律師之資訊揭露限於執行職務之必要範圍,對當事人之告知義務,不包括文件之交付。」

林俊宏律師表示:「只要是依法令、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為被告合法權益,不應過度限制辯護人履行職責的空間。」薛煒育律師則引用全律會擬具的「辯護人辦理偵查中案件資訊揭露指引」草案,認為:「偵查中資訊並非全部一旦揭露即有涉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之虞,辯護人為被告辯護時,為確保被告之權益,或有揭露部份偵查中所獲悉資訊之實務需求。」

而實務上,北檢劉仕國主任檢察官表示:「檢察官偵辦律師洩密案是不讓少數不肖律師破壞整體律師聲譽。」北檢曾揚嶺主任檢察官則說:「目前洩密刑責過輕,且不止詐團案件,若涉及的是國安案件或重大毒品案件,不可輕忽洩密對此類案件法益侵害的嚴重性,故建議應提高刑責」,且認為:「對於起訴停職及一審有罪除名之相關規定,應該予以強化」、「例如1.增加罪名:國安、參與犯罪組織、毒品、洗錢、洩密情節重大者。2.增加概括條款:依其罪名及情節有害律師信譽者。」

此次研討會中,檢、辯、學就實務、學理等多面向深入交流,提供極具價值的經驗分享與論述觀點,也希望過過對話平台,藉由相互激盪,釐清偵查階段辯護權行使的正當範圍與內涵,逐漸形成共識,作為日後共同遵循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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