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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城案北檢限制閱卷、律師當庭筆記費時 估晚間8時開羈押庭

發布時間:2024/9/1 15:31

北檢偵辦京華城案,聲押禁見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等人,但限制閱卷方式。被告的律師上午開始閱卷,但只能筆記、不能影印,導致時間增加,考量還要與被告討論,法官諭知晚間8時開羈押庭。

圖為台北地檢署公告螢幕上顯示柯文哲與彭振聲案件處理情形。(圖/中央社)
圖為台北地檢署公告螢幕上顯示柯文哲與彭振聲案件處理情形。(圖/中央社)

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規定,「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即為偵查中閱卷權依據;但檢察官為避免勾串等情形,得對內容或閱覽方式做出部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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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表示,因檢察官聲請部分限制閱卷,經通知被告彭振聲、柯文哲的律師從今天上午8時30分起開閱卷庭,由檢察官到庭說明限制閱卷的理由、標準,並由法官確認可以提供閱卷的範圍。

北院指出,刑事訴訟法101條關於羈押審查程序規定,「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93條第2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第93條第2項但書的規定即為,「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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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若聲押庭閱卷沒有限制,一般而言律師可以影印整套卷帶回去研究;而本件的情形是,檢察官限制的並非「內容」,而是「閱覽方式」,即只能讓律師當庭筆記,導致律師在羈押庭時要依據記憶及手寫筆記辯護,有需要時可再請法官提示卷證。但為保障閱卷權,法官並無限制律師閱卷時間。

北院指出,限閱的規定很常見,所謂「筆記」是讓律師閱卷時記載的摘要,便利於開庭時使用,於庭訊結束後,應全部收回,不能帶走。

北院表示,本件聲押被告柯文哲、彭振聲案件,原本預計分開在不同地點閱卷,但因檢方表示人力考量,因此集中在同一法庭,隔離並監控禁止兩人交談。

北院指出,律師中午表達限制閱卷加上休息,再加上與被告討論時間,估計約8至9小時;法官因此諭知晚間8點開羈押庭,開庭順序被告若無法自行協調時,由法院決定。

另一方面,被告彭振聲中午因嘔吐、身體不適,經救護車到場評估的結果,有戒護就醫的必要,先送台北巿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檢查。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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