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NN 新聞網
新聞大追查
  • FTNN 新聞網 Facebook 粉絲專頁
  • FTNN 新聞網 Youtube 頻道
  • FTNN 爆料投稿
【週五21~週六21】
鄉民監察院_每周二三
楊皓如 顏博志【好厝抵家】完整版20250801

高虹安涉貪案裁定停審!高院合議庭:有違憲疑慮聲請釋憲

發布時間:2025/1/2 14:59

記者薛明峻/台北報導

被判有罪遭停職的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詐領助理費,一審被依貪污等罪判刑7年4月,並沒收、追徵犯罪所得11.6萬餘元,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不過高院日前首度開庭後,合議庭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因此於今(2)日裁定停止審判,將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解釋。

高院合議庭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慮,今日裁定停止高虹安涉貪案件審判,將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解釋。(圖/高虹安 臉書粉專)

高院合議庭今日指出,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依合理確信,認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而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由於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因此依法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憲,並於今日裁定停止本案審理。

廣告 更多內容請繼續往下閱讀

高院合議庭提出說明理由如下:

一、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所為判決雖有200餘筆;然針對立法委員涉及此問題而獲判有罪者,本案尚屬首宗,相關法律規範意旨之明確性影響深遠。

廣告 更多內容請繼續往下閱讀

二、審判實務上就地方民意代表判決所持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法委員,其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之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惟此部分尚有疑義;且本法在實務上應如何合法操作、立法者未規範事項得否由個案法官進行審查,亦非無疑。

三、立法院常以朝野協商處理關鍵爭議,其審議理由未必完整揭示,而全國最具規模,且擁有最豐沛立法研究專業(法制局)與預算研析(預算中心)資源的立法院,猶難以確定本法之意旨,依據法律審判的法官,自無越俎代庖之餘地。

四、民意代表助理費性質的釐清,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為之法律評價。對於類似案件,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之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差額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矇矓,致難以預見其法律效果或是否構成犯罪,而造成無必要之紛爭與訟累。

合議庭認為,唯有從本質面、制度面尋求正本清源之道,才能讓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並澈底解決此類問題。因此廣泛蒐集資料,深入研究,耗費時間精力,撰寫2萬言書狀,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本案審理。

高虹安一審遭台北地院依貪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判處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並沒收、追徵犯罪所得11萬6514元。(圖/資料畫面)

高虹安被控在擔任立委期間,要求下屬助理配合虛報、浮報酬金、加班費,向立法院詐取人事費,再統一交給助理黃惠玟管理,形同高虹安個人小金庫,用於委員辦公室及個人私用等支出,包括冰箱、咖啡機、衛生紙、雙眼皮貼和衛生棉等,北檢因此起訴高虹安與4名助理利用職務詐取46萬30元。

一審台北地院審理後,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高虹安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並沒收、追徵犯罪所得11萬6514元。而認罪的助理黃惠玟、陳奐宇,及不認罪的「公衛文」王郁文,分別判刑2年或1年不等刑期,均宣告緩刑,另名助理陳昱愷無罪。

至於助理以實際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的加班費,繳回供高虹安辦公室零用金使用,法院認定具有合法權源,屬合法請領,屬於助理們處分私人財產的行為,沒有不法所有意圖及申報不實,故對此部分諭知無罪。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