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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成詐騙溫床 社會責任豈能推卸?

發布時間:2025/4/18 13:21

文/李禮仲(台灣民間反詐騙協會監事)

在台灣,投資詐騙猖獗已非新聞,然而,真正令人痛心的是,這些詐騙廣告的最大溫床,竟是全球最大的社群媒體平台— 臉書(Facebook)。根據刑事警察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主任林建隆指出,高達七成的詐騙財損與臉書相關,這不僅凸顯平台演算法的精準與強大,更顯示出Meta公司對社會責任的怠忽與漠視。

臉書成詐騙溫床 社會責任豈能推卸?
臉書成詐騙溫床 社會責任豈能推卸?(圖/翻攝自Pixabay)

令人震驚的是,連身為科技偵查專家的林建隆,在點擊一則詐騙廣告後,竟遭臉書演算法源源不絕地推播更多詐騙廣告,宛如打開了潘朵拉的盒子。這不僅是技術的濫用,更是對用戶安全的蓄意忽視。臉書有能力追蹤使用者的行為並精準投放廣告,卻無意願投入同樣的技術偵測與攔阻詐騙廣告。這不是技術的限制,而是企業選擇性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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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公司向來標榜其平台價值在於「連結人群、促進資訊流通」,但若這樣的連結成為詐騙集團的利器,造成一再重演的社會悲劇,例如母女因假投資廣告而失財輕生,這樣的「連結」與「資訊」又有何價值可言?我們不禁要問:臉書平台賺取廣告費的同時,是否也該負起監督內容真偽的責任?

在全球各地,針對臉書平台的防詐責任已非首次被提起。英國廣播公司(BBC)曾報導,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早在2021年即要求臉書、Google等平台,對刊登金融廣告進行嚴格審查。歐盟更在《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中明定,大型線上平台需對非法內容有「主動監控」與「透明報告」義務。澳洲政府則要求科技公司主動移除詐騙廣告與內容,否則可能面臨數百萬澳幣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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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趨勢清楚地告訴我們,防詐不是選項,是科技平台不可推卸的社會義務。臉書既能以精密的演算法精準投放廣告,就有責任運用同樣技術主動辨識可疑內容、建立防詐審查機制、接受外部稽核並提高處理透明度。

反觀台灣,雖然政府已通過「打詐四法」,要求企業若知悉廣告涉及詐欺行為應主動下架,但實際上,臉書往往是「接獲通報後」才勉強移除廣告。這種「被動應付」的模式,讓詐騙廣告持續肆虐,造成民眾不斷受害,社會成本難以估計。政府的法律雖有明文規範,但執行力、罰則嚇阻力與跨國合作仍遠遠不足。

因此,我們呼籲台灣政府應該採取更為積極的作為:
第一,對科技平台建立強制責任制度。應效法歐盟數位服務法,要求大型平台建立「詐欺內容偵測機制」、「透明報告機制」與「用戶申訴處理機制」,否則處以高額罰款,讓平台不再有「通報前裝睡」的空間。
第二,建立跨部會科技平台監理專責機構。現階段由警政單位、NCC或數位部分頭處理科技詐騙問題,容易導致責任分散、效率低落。應由行政院設立跨部會聯合監理小組,統一對平台政策提出要求並督導執行。
第三,提升國際合作機制。面對跨國平台,單靠國內規範力有未逮,台灣應積極參與國際防詐聯盟,與美、英、澳等國政府共享數據、技術與管制經驗,要求平台比照他國標準履行義務。
第四,推動民間監督與資訊揭露制度。台灣已成立民間防詐協會,應定期公布科技平台詐騙廣告處理成效、民眾投訴件數與科技平台回應時間,讓企業在陽光下接受社會公評。

臉書不能再只是一個任人投放、不負審查責任的廣告空間。它既享有平台經濟帶來的巨大收益,也應該承擔起保護用戶、維護公共安全的社會責任。否則,今天的受害者會是一對母女,明天可能就是你我。

Meta若不願主動改革,政府與社會就應逼其面對現實。社群平台不能只當資訊的「載體」,卻不當資訊的「守門人」。在資訊洪流之中,唯有責任落實,才能防止更多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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