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NN 新聞網
新聞大追查
  • FTNN 新聞網 Facebook 粉絲專頁
  • FTNN 新聞網 Youtube 頻道
  • FTNN 爆料投稿
【週二12~週四12】
葉元之 謝龍介 鍾沛君 黃揚明【鄉民監察院】完整版20250603
楊皓如【好厝抵家】完整版20250530

當保齡球被拿走3/DNA鑑定有誤 法官仍認定他是共犯

發布時間:2025/6/2 07:09

呂金鎧的老家是日治時代所建,廚房至今無瓦斯,得劈柴燒火。

但是,後來警方抓到陳錫卿、呂金鎧也在警方刑求下認罪後,吳老闆的說法有些改變。檢察官問吳老闆:「12月22日晚上7點左右,呂金鎧是否在麵包店?」吳老闆答:「我當時不在,我去買飯,回來時我不知道時間是幾點。」檢察官再問:「當天7點至9點行蹤?」吳老闆答:「我買飯是6點半,回來未注意時間,但是回來時有看到呂金鎧,一般我買飯都要半個小時以上。我當天跟呂某都在9點半下班。」

而法院認定的犯罪過程是,7點10分女學生到呂金鎧家時,呂金鎧與陳錫卿都在,二人與女學生聊了4、50分鐘,才動手壓制、性侵、勒斃。依此,若呂金鎧有犯案,即使先離開,也不可能早於8點鐘。

廣告 更多內容請繼續往下閱讀

而吳老闆6點半出門買便當,那麼,除非買便當花了一個半小時,呂金鎧才有可能犯案。然而麵包店位在永和的熱鬧街上,並不偏遠,況且依呂金鎧所述,麵包店剛開幕不久,有打折,生意甚好,吳老闆忙到沒時間幫呂金鎧買床,買個便當卻花了一個半小時,似乎悖於常情。

DNA鑑定 證據受影響

替呂金鎧聲請再審的律師林俊宏則說:「就算真的買了一個半小時,呂金鎧不但要知道老闆幾點去買便當,還要確定老闆幾點回麵包店。另外,他還要事先知道女學生幾點到他家,當時沒有手機,(陳錫卿)不可能打他手機說:『她來了,你趕快過來。』而且,犯案後他還要趕在老闆買完便當之前,趕回麵包店。那是一個不可能的狀態。」

廣告 更多內容請繼續往下閱讀

刑事律師辯護協會理事長林俊宏,是替呂金鎧聲請再審的義務律師之一。
刑事律師辯護協會理事長林俊宏,是替呂金鎧聲請再審的義務律師之一。

圖文/鏡周刊

如今看來顯而易見的不在場證明,每一審的法院卻幾乎都無視。只是,法官們真如此昏庸嗎?或許這正是冤案中常見的「隧道效應」,意思是,人在隧道中若發現前方有亮光,便不太會再注意隧道裡還有哪些其他東西。呂金鎧案中,那道亮光是當初被視為鐵證的DNA鑑定。如果呂金鎧沒犯案,怎會鑑定出符合他的DNA?因此,即使隧道裡有其他異狀,人們也不會感到不合理。

冤獄平反協會理事、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謝煜偉也談到類似概念,「DNA鑑定作為科學證據之王,在審判上被認為是非常重要的證據,一旦出現, 大家會非常相信它,對於其他周邊證據,即使可能對被告有利,也會因為無法駁倒DNA這項證據,法官就會傾向把其他有利於被告的證據,解釋成另一個故事,而這個故事是可以跟DNA證據兜在一起的。呂金鎧案就是一個很明顯的例子。」

曾任法官的陽明交大科技法律學院教授金孟華,曾寫過〈證據相互影響理論〉一文,文中就描述,「在現實的決策過程中,各種不同的證據並非獨立存在,而是可能彼此相互拉扯、影響,而法官對於證據的理解,乃至於對事實的建構,就是在這種證據相互影響的過程中產生。一項證據一旦受到法官採納或排除為認定事實的基礎,受到影響的不只是該項被採納或被排除的證據本身而已,該證據亦有可能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法官對於其他證據的評價。這個證據之間相互影響的過程,其中可能產生認知偏誤問題,乃至於危及整體事實認定的風險。」

金孟華將愛因斯坦的重力理論,用於比喻法學上的證據相互影響,「假設我們將一個具有彈性的橡膠布面拉開,將四周拴緊…這時如果把一顆保齡球放到布面的中間,勢必使布面產生凹陷,並且在布面上造成拉扯跟彎曲…這時,如果我們再將一些較小的玻璃彈珠丟到這個布面上,彈珠會因為這個保齡球所造成的凹陷,而沿著凹陷以彎曲的方式行進。」即形成所謂的「證據的重力場」。

若以呂金鎧的案子來比喻,DNA鑑定便是那顆保齡球,是否不在場等其他事證,則是較小的玻璃彈珠,都會滑向保齡球。今年四月,高等法院同意呂金鎧的案子可以「再審」,正是引用「證據相互影響理論」。再審與更審不同,指的是案子即使定讞了,若又出現極有力的新證據可證明法院判錯,法院便例外同意重新審判。

至於陳錫卿,第二次較精進的DNA鑑定,依然與陳錫卿的型別相同,「不排除陳錫卿或其同父系血緣之人」,因此,陳錫卿打到更十一審仍死刑定讞。

陳錫卿受訪 卻三緘其口

呂金鎧向我們聊到,當年一審判決,他聽到自己居然被判死刑,「要繼續收押的時候,我抓著陳錫卿的頭,拉他的頭去撞鐵門。回到看守所,主管有問陳錫卿他的頭怎麼了,他說不小心撞到鐵門。那時候我很想不開捏,很想撞牆自殺。」又說:「後來陳錫卿在看守所有賺錢捏,他在看守所研究《六法全書》,很會幫人家寫上訴狀,他在看守所沒有缺錢捏。」

當年,陳錫卿的說詞一變再變,也遭警方刑求的他,曾說與呂金鎧共同犯案,也說過案發時他與其他朋友在外面等。但,案發一個多月後,檢察官第三次訊問,依筆錄記載,檢察官問:「你有擒○女之喉嚨?」陳錫卿答:「都是我一人所為,呂金鎧未做。」

政務委員羅秉成(左)卸任後,如今是呂金鎧的義務律師之一,這天呂秋容(右)激動地感謝羅秉成幫忙。
政務委員羅秉成(左)卸任後,如今是呂金鎧的義務律師之一,這天呂秋容(右)激動地感謝羅秉成幫忙。

那次筆錄僅短短幾句,不到50字。直到許多年後,法院重新勘驗當年的錄音,才發現筆錄記載過於粗陋,原始的完整問答是:「陳錫卿,你有沒有勒○女的喉嚨?」「報告法官(實為檢察官),這一切行為齁…(沒講完被打斷)」「我問你有沒有勒她的喉嚨?」「是我沒錯。呂金鎧他沒有,他是無辜的。」「那前兩次我問你,你都講沒有(勒喉嚨),這次變成是你,你又要強姦,你要怎麼勒她喉嚨?」「那時候是怕警察,一直在打,警察叫我這樣講。」「警察叫你這樣講?」「叫我講說我們兩個人在一起,一定是兩個人,不可能一個人幹的。」

陳錫卿死刑定讞,但是仍未執行,一直關在看守所。記者在5月的某天,到看守所申請探視,他沒拒絕。探視他的窗口在接見長廊的最盡頭,不知是否重刑犯之故。我們隔著透明壓克力板碰面,以話筒通話,如今已63歲的他,即使剃了頭仍看得出滿頭灰白。我先自我介紹是記者,他卻似乎以為我是律師。我問及案情,他一聽,只說事情過了這麼久,沒有需要再提。後來不論我如何旁敲側擊,他總是機敏地答:「如果有需要講,到法院再講。」

地板精液量 引連環錯誤

當年,為什麼檢警認為不可能只有陳錫卿一人犯案?原來,案發現場採到的精液,據法醫稱有二十西西,一般台灣男性每次射精量則約二至五西西。然而,二十西西的說法,後來證實是法醫「目測」當時「地板上」的精液容量。此外,那攤精液很可能混有尿液等其他液體。

曾任政務委員的律師羅秉成,卸任後回任「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他是呂金鎧再審案的義務律師之一,他比喻,冤案像穿襯衫時扣上鈕釦,若第一顆釦子扣錯了,往下便一路錯到底。呂金鎧案第一顆扣錯的鈕釦是哪一顆?他認為,是警方一開始對現場跡證的判斷,「尤其留下的精液量,警方認為不可能是一個人的,就覺得一定是兩個人。」

羅秉成說,除了DNA鑑定出錯,全案還有幾個不合理處,「第一,如果呂金鎧是共犯,屍體在他家,他有機會湮滅證據,不可能讓屍體就留在隔壁房間,他還叫老闆來他家,然後發現屍體。還有,當時警方太輕忽不在場證明,一直說呂金鎧是刻意回麵包店,製造不在場證明。」

★《鏡週刊》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 《鏡週刊》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


更多鏡週刊報導
當保齡球被拿走4/含冤坐牢19年 老父撐到他出獄2天後過世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