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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幼台不能《大展鴻圖》?

發布時間:2025/6/30 16:00

文/鄭自隆(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退休教授)

幼幼台IG影片,主持人郭彥均、鍾欣凌及一些演員合跳《大展鴻圖》舞,遭到青鳥出征,最後影片被迫下架;這個事件涉及新聞獨立、媒體監督,及社會一元聲音的「自閉」問題。

東森幼幼台IG日前上傳主持人郭彥均、鍾欣凌及哥哥姐姐們跳《大展鴻圖》的影片,卻遭到網友出征,最終下架影片。(圖/IG:yoyotvfun)

任何一個人都可以打電話到電視台,要求停播或續播某節目,或要求撤換或力捧某主持人嗎?答案是可以的,這是觀眾的權力,但照不照辦卻由媒體來決定,這是涉及「媒體獨立」,可不是一位或一群觀眾表態,就要遵照辦理,如此被民粹拉著跑,媒體尊嚴與格調何在,也忽略了另一群觀眾沉默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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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節目或新聞下降,必須有理由,最常見的理由是「缺乏事實查證」,也就是造謠生事,但指控者必需負責舉證,此外違反法律禁制規定或公序良俗,也可要求修改、刪除或下架,另外涉及國家安全也是,但所謂新聞或節目危害國家安全,必須以「立即而明顯的危險」作為判準,不是任何人說了算;青鳥要求《大展鴻圖》下架,並不符合這些標準,充其量只是自己看不爽而已。

誰可以決定要不要下架?最明確的是法院判決,但法院判決曠日廢時,因此可投訴NCC,再由NCC交付該電視台新聞節目自律委員會討論,作成建議,電視台的自律委員會是依NCC行政命令成立的,以學者或NGO團體代表為外部委員,台內主管為內部委員,但外部委員為多數;《大展鴻圖》下架案例,不知道幼幼台有無經過自律委員會討論,若是僅由台內高層逕自決定,形成「自宮」,並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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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媒體也不是不能批評或監督,媒體是整體社會體系的一環,當然應該受到監督,媒體監督有三個環節。

法律:廣電三法、刑法誹謗罪,以及一些相關法律,NCC行政規範都可以約束媒體內容呈現,周玉蔻的「床單事件」,被當事人提告,累及電視台被判鉅額罰款,就是法律介入;NCC的撤照也是,2020年中天被撤照,就是法律的虎頭鍘,刀起頭落,不得超生;但NCC只能管電視台,報紙、雜誌、網路都管不著。

涉及法律處分總有救濟途徑,中天被撤照,2023年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結果,中天電視勝訴,撤銷NCC不予換照之處分並發回更審,換照申請應否許可,尚待NCC重為審議,全案現上訴中。

自律:電視台都有「編審」的編制,對節目內容看頭看尾,而新聞學所謂的媒體守門gatekeeping,也是自律機制的一環;上述NCC責成各台成立的自律委員會,就是希望媒體「自律」,自律委員會的精神是源自60年代英國新聞評議會,但英國新聞評議會是由媒體出資成立的獨立機構,不屬於單一媒體。

他律:就是社會的監督,由閱聽人監督媒體,青鳥對幼幼台《大展鴻圖》的出征,當然是他律的一種,不過他律只能表達態度,不能要求人家下架,不可以說「幼幼台不許、不可以用中國,我要求你們禁止播中國來的」,這不是他律,這是霸凌。

再說,媒體只能有一元聲音?凡是中國來的,一律禁播,果然「不是同志,就是雜質」,如此狹隘,只會把台灣人變成井蛙;《大展鴻圖》歌詞,有人說充滿迷因感,的確讓人看不懂,但看不懂就不能播,那抽象畫怎麼辦?

文化是斯土斯民的生活呈現,《大展鴻圖》的歌詞只有中國人的生活經驗才寫得出來,台灣人的生活經驗就來寫《青花瓷》,文化是經由交流產生刺激,而迸出火花,大陸的流行音樂是台灣傳入而茁壯,而大陸流行音樂長大了,就灌溉了台灣人的《青花瓷》,有交流,彼此才會進步,關起門,只能做自大而無能的夜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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