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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製仇恨圖文恐嚇京華城案檢方!粉專版主、情侶檔遭傳喚…2人羈押禁見 北院4點說明

發布時間:2025/7/5 12:15

記者黃詩雯/綜合報導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衍生恐嚇案,臉書粉絲專頁「迷因台式民主」戴姓版主因張貼針對檢察官的仇恨性圖文,遭檢方火速查出工程師身分傳喚到案。檢方另發現台中周姓男子與林姓女友涉嫌對圖文加工合成血跡後轉發,3人經偵訊後,台北地院於4日深夜至5日凌晨裁定戴男、林女羈押禁見,周男則獲請回。對此,北院今(5)日針對林女羈押理由提出4點說明。

台中情侶檔​​​​恐嚇偵辦京華城弊案檢察官,遭移送北檢。(圖/翻攝畫面)
台中情侶檔​​​​恐嚇偵辦京華城弊案檢察官,遭移送北檢。(圖/翻攝畫面)

北院說明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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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林女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卷內相關卷證等足稽,可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被告林女)、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二、本件到案被告間彼此供述不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串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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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短期內再犯同種類犯罪之虞。

四、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後,為保全證據,以及預防被告再犯恐嚇之同種類犯罪,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證人,以及預防被告再犯同種類犯罪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故認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代替,而認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4款、第105條第3項規定,將被告羈押於台北(女子)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FTNN新聞網》提醒您:未經判決確定者,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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