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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讓憾事再發生!剴剴條款三讀 殺童或對幼兒凌虐至死均可判死

發布時間:2025/7/18 12:42

記者方炳超/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18)日舉行院會,處理被稱為「剴剴條款」的刑法修正草案,最終在藍白人數優勢下三讀通過,根據三讀法案內容,對未滿7歲之人犯殺人罪加重其刑2分之1,以凌虐方式犯殺人罪則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若是對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若意圖營利而犯凌虐致死者則判更重,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不過在二讀條文過程中,民進黨團反對修訂286條文修正,在過程中,民進黨立委邱議瑩卻投下贊成票,與民進黨團立場不同,引起注目。

刑法修正案三讀。(圖/方炳超攝)

在2023年發生「剴剴案」後,幼童遭凌虐議題成為國人關注焦點。立法院今(18)日三讀通過藍白併案的刑法第272條之1及第286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未滿7歲之人犯殺人罪、凌虐致人於死等罪,都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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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三讀條文,新增272條之1,第一項為「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271條之罪者,加重其刑2分之1」。第二項是「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271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三項則是「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四項則是「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71條第一項即為「殺人罪」。

二讀286條時,民進黨立委邱議瑩投下贊成票。(圖/方炳超攝)

刑法286條部分,第一項規定「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86條第二項則是「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前述法案並未修正,但刑法第286條第三項改為「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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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中也修改刑法第286條第四項、第五項,新增第六項、第七項,由於將未滿7歲之人單獨拉出,第四、五項改為針對針對7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第四項修改為「對於7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項「對於7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獨拉出的部分,第六項則是「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項則是「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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