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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是不是萬靈丹?

發布時間:2025/8/13 17:14

文/李尚宇(巨展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信義區夜店女公關在聲請保護令後,卻遭前男友殺害的悲劇,震驚台灣社會!也讓許多遭受家暴或正在進行保護令聲請流程的當事人感到驚慌,許多人擔心要不要申請保護令?但有更多人擔心保護令到底有沒有用?

谷姓女公關(左)日前遭前男友(右)持刀殺害,送醫搶救不治。(谷女Threads、翻攝畫面)

從保護令的效力而言,在於禁止加害人不能繼續對被害人施以暴力,或以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以及要求加害人遠離特定地點或場所,實質上並沒有對加害人產生實質的處罰效果。而是要等到加害人違反保護令的內容後,才有後續的刑事處罰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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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人有多次違反保護令的情事,雖然有可能被法院羈押,避免被害人持續受到侵害,但對加害人產生實質處罰效果,仍然要經過檢察官的偵查及起訴,到法院審理及判決確定等程序,往往已是曠日廢時。更何況違反保護令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一般大眾而言,或許有相當的嚇阻力,但對於部分遵法意識薄弱,甚至具有嚴重反社會人格傾向的人而言,嚇阻能力可能不如預期。

且按照一般法院實務,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也不太可能在第一次違反保護令時,就判處三年的最高刑度。要用刑責的威嚇性來保障被害人安全,顯然會依照加害人的狀況而有不同的效果。加害人的刑事責任都是事後程序,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是眼前、當下的事件,夜店女公關用寶貴的生命,來證明安全是沒有辦法單靠保護令就能達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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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能保護自己人身安全的,就是自己!

保護令刑責的威嚇力因人而異,警方雖然可以提供安全保護措施,但人力、資源畢竟有限,不可能提供全天候的保障,被害人要保護好自己,首要的,就是要自己先有安危的意識。因為,當被害人試圖改變加害人的控制時,加害人很可能從想控制被害人的心態,轉變成要摧毀被害人的想法!「我不會讓你好過!」、「你給我試看看!」等言語,經常出現在具體家暴案件的對話中!建立自己的危機意識,絕對是必要的!

其次,被害人如果屬於經濟實力較弱的一方,縱使離開了加害人,也很難在短時間內找到其他的工作或離開居住的環境,因此,在固定的生活模式下,行蹤也相對容易被加害人掌握,這更加大了風險的存在,夜店女公關就是在工作場域的周圍,遭到被害人的毒手。

甚至在社群媒體發達的今日,有些人樂於在網路上透過打卡、標註來分享生活,或因為網路行銷需求,而公開自己的行程或活動,這些足以讓有心人士特定行蹤的網路活動,也都是危機的來源。筆者就曾經手過,因為被害人在網路上的行銷活動,而遭加害人全程掌握行程、進而加以跟蹤、騷擾的案例

從而,離開加害人後,如果無法脫離原本的生活環境,至少也應該適度的改變生活慣性、減少在網路上的曝光行蹤,甚至製造一些煙霧彈、以假亂真,讓加害人難以預測行蹤。

這樣保護令是否還要聲請?

當然要聲請!保護令雖然無法提供被害人及時且全天候的完整保護,也無法保證加害人會畏懼違反保護令後續的刑事處罰,但我們也無法以夜店女公關的個案,來否定保護令對多數被害人的保護效果。

因為,聲請保護令最重要的目的,並不僅僅單純讓被害人免於侵害,或使加害人受到處罰,更何況保護令均有期限、雖可延長但非永久,自然無法仰賴保護令來保障一個 人一生一世的安全。為什麼要聲請保護令?更應該從藉由保護令所提供的保護期間,取得一個可以調整自己心態、改變生活慣性、建立經濟能力的緩衝期間,透過這個緩衝期間的重新梳理,期盼能永久脫離加害人的陰影,來理解聲請保護令的目的。

換言之,聲請保護令本身絕對不是目的、也不是避免被侵害的終點,而是藉由保護令的暫時保護傘,一方面建立自己的危機意識、改變過去生活慣性,確保自己的人身安全,另一方面也藉此調整心態、重新計畫與安排未來的人生,最終達到不論在心態上、經濟上、生活上,都可以脫離加害人的控制與陰霾,去開展新的人生,如此,聲請保護令才能達到最大的意義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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