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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男性侵前女友!丟體液內褲狠嗆:拿去報警 還跟騷恐嚇…下場慘了

發布時間:2025/9/2 14:32

記者王稚婷/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張姓男子不滿前女友提分手,違反其身體自主權強制性交,甚至狠嗆「你就拿著你的內褲去報警」,更持女方裸照要求繼續來往。台南地方法院判決,張男行為構成強制性交與恐嚇危害安全兩罪,分別判處3年8月與4月徒刑,恐嚇部分可易科罰金。

台南一名張姓男子對前女友伸出狼爪,還以私密影像要脅女方,被依強制性交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判刑。(示意圖/Pexels)
台南一名張姓男子對前女友伸出狼爪,還以私密影像要脅女方,被依強制性交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判刑。(示意圖/Pexels)

根據判決書,張男於2023年1至2月期間,在前女友A女租屋處以體格優勢強制性交。張男不顧前女友哭泣以及明確要求停止的言語,仍強行脫下前女友所穿的衣服、內外褲,進行不合意性交,直到張男腳抽筋才停止。張男事後將A女內褲丟給她,烙下狠話「你拿去報警,上面有我的體液,說我強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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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張男在分手後仍會到A女住處外盯梢,頻繁打電話給A女,甚至用LINE、微信傳送裸照、性行為影像,並稱自己持有許多類似檔案可以修復,恫嚇A女要將影像公開於網路,A女身心受創決定報警提告。

庭審過程中,張男對於跟蹤騷擾與恐嚇犯行坦承不諱,但始終否認性侵,辯稱「當日與A女並無性交行為」,且張男辯護人主張,案件除A女指述外,缺乏其他證據,認為無法僅憑單一說法定罪。然而,法官比對雙方供詞後,認為A女於偵查及庭審中多次陳述一致可信,並非刻意誣指,且其在案發當下強烈反抗,事後情緒激動哭泣,於法庭上回憶時亦哽咽,相關細節亦獲得張男部分供承,足以作為補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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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出,性侵害被害人的反應方式不必然相同,無立即報警或就醫並不影響其證詞可信度。法院審酌,張男違反A女意願發生性行為,手段嚴重,對被害人造成重大心理陰影;犯後不但未見悔意,反而持續以訊息、電話與私密照威脅,加重對方痛苦。最終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3年8月,另因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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