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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推修刑訴法廢押人取供 前高檢署主任檢察官聲援疾呼保障司法人權

發布時間:2025/9/3 12:51

記者方炳超/台北報導

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推動修刑事訴訟法,要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的羈押事由。民眾黨團今(3)日發出新聞稿,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允許檢方僅憑「臆測」被告可能勾串共犯或證人,即可聲請羈押,嚴重違背憲法「無罪推定原則」與司法院釋字665號精神,已淪為「押人取供」的工具。黨團強調,已提出修法草案,明訂只有在「無其他替代手段」且有「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逃亡或滅證之虞時,才能羈押。

民眾黨團找來前高檢署主任檢察官呂丁旺的說法背書。(圖/民眾黨團)

民眾黨團批評,法務部與劍青檢改卻死抱著「有罪推定」、「押人取供」當作辦案工具,挑釁此修法沒有法界人士支持。然而,法務部與劍青檢改的論述,根本經不起現代社會與進步價值之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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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團指出,上週,台灣陪審團協會公開發聲明支持民眾黨團修法,表示這是台灣司法改革的契機,有助於保障人權與民主自由。真理大學法律系系主任吳景欽教授也直言,檢方反對是因為仍抱持「自白是證據之王」的過時觀念,試圖維持押人取供的辦案文化。

此外,曾任高檢署主任檢察官的呂丁旺律師也表達贊同。呂認為,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修正為「有具體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與刑事訴訟人權現代化思潮暨刑事訴訟的變革趨勢相符,殊值贊同。原規定「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的立法背景,係在往昔「以自白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下的產物,二次戰後,日本司法界體察到,依自白辦案,或者依賴供述證據,理所當然會造成眾多的冤、假、錯案,乃改採「以物證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因此,所謂「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可以說是20世紀的遺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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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還認為,進入21世紀後,各種智慧型犯罪層出不窮,所講究的是科技偵查與科學辦案,不能停留在以證人所說的話來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責,而且,訴訟實務上,你問問有辦案經驗的法官、檢察官,會發現沒有那一個證人不說謊的,德國有句調侃他人欠缺誠信的俗話「你就像法庭上的證人一樣」,所以如果沒有物證,僅憑人證,就要入人於罪,那是現代憲法人權的最大反動,何况在未定罪之前,就要將一個不知是否有罪的人先關押幾個月,卸除其刑事訴訟的「防禦權」,以「押人取供」來證明被告有罪,進而取代物證,蔑視「無罪推定原則」的普世價值,原規定不修正,會一再的成為司法濫權、恣意關押的藉口,之後,每一個人,包括我們大家,都有可能成為此一不當法條的被害人。

民眾黨團呼籲,台灣司法必須進步,不能再受舊時代威權體制遺毒所害。更不能再僅憑拼湊的物證,被羈押取得的人證,構陷人入於罪,那是現代憲法人權的最大反動與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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