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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狗肉不犯法?Cheap直播言論惹議 律師翻法條打臉:最重罰25萬

發布時間:2025/10/6 15:20

Cheap聲稱吃狗肉不犯法,引發網友砲轟。(翻攝自Threads)
Cheap聲稱吃狗肉不犯法,引發網友砲轟。(翻攝自Threads)

圖文/鏡週刊

近日國民黨主席選舉中,候選人鄭麗文被爆料曾邀朋友去吃狗肉。網紅Cheap在直播中談及此事時聲稱:「吃狗肉不犯法,犯法是殺狗」,引發網友論戰。律師顏紘頤今(6日)在臉書發文指出,根據《動保法》第12條第3項第1款明文規定,任何人都不得吃犬貓肉,違反者得依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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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與鄭麗文一同參與野百合學運的中正大學政治系副教授陳尚志,4日在臉書發文提到,這幾十年來他勸過鄭麗文很多事,其中最可怕的事就是鄭麗文邀請大家去永和吃狗肉。他強調,這不是可以開玩笑的事情,直指這已觸及他和愛動物者的道德底線,呼籲不要吃狗肉。

鄭麗文被問及此事表示「不用回應」,而網紅Cheap則在4日直播時,先是聲稱鄭麗文那時候是可以吃狗肉的,接著又說現在狗肉也不是不能吃,還說吃狗肉不犯法,犯法的是殺狗,並舉例如果在路邊看到一隻死掉的狗,拿來吃是不犯法的,更說如果有合法弄到狗肉的管道「是可以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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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番言論在社群引發熱議,許多人痛批他「法盲」、散播錯誤資訊,致力於動保權益的律師顏紘頤也看不下去,今在臉書發文表示,對於Cheap會說這種話,他一點也不意外。

顏紘頤引述《動保法》第12條第3項第1款規定,指出任何人都不得吃犬貓肉,違者得依《動保法》開罰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對於Cheap舉例稱在路邊死了一條流浪貓狗可以殺來吃,顏紘頤表示,Cheap疑似在鑽法律漏洞,但其實這是誤導的說法,因為《動保法》規定是說不得為了肉用的目的而食用犬貓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之食品,「宰殺犬貓跟食用犬貓肉的規定不是前後行為,是並列的,所以就是不能殺犬貓,也不能吃犬貓肉,而不只是不能殺犬貓然後吃他們的肉。」他也提到,若Cheap說有合法管道拿到狗肉就可以吃,但根據法規,連「持有」狗肉都屬違法,反問Cheap要如何「合法」取得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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