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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團別囂張!政院修法增「禁奢條款」 騙越多罰越重、休想爽過生活

發布時間:2025/11/13 18:18

行政院長卓榮泰。(翻攝行政院臉書)
行政院長卓榮泰。(翻攝行政院臉書)

圖文/鏡週刊

台灣詐騙盛行,罰也罰不怕,行政院今(13日)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當中增訂「禁奢條款」,犯罪者若有豪奢行為,都會成為量刑依據;另外詐騙金額破億元者,最低至少要關7年。

行政院長卓榮泰說明,政委林明昕邀集司法院及各部會推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工作,聚焦於強化司法警察機關與金融、虛擬資產業者之間的協作機制,擴大高額財產犯罪處罰適用範疇及加重刑度,強化犯罪被害人損害填補,並將犯罪行為人豪奢行為作為科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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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禁奢條款」明定,詐騙犯罪者在未賠償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前,如有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情形,將作為法院於量刑時應注意事項,並為科刑輕重標準。

詐騙不還錢 豪奢行為將成量刑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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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指出,新型態詐欺犯罪使被害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鉅大,但現行詐防條例第43條尚難適切評價行為人惡性,發揮刑罰遏止犯罪效果。

簡單來說,此次修法將詐欺犯罪所得財損門檻從500萬元下修為達100萬元者,就應以第43條罪名論處,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併科3千萬元罰金。

詐團別囂張 騙越多罰越重

另增訂新處罰級距,被害人財損達1千萬以上,犯罪者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併科3億元罰金;至於破億以上高額詐騙刑責同樣提高,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5億元罰金。

另,為加速填補被害人損害,促使已自首、自白之詐欺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避免行為人以籌措或分期支付相關款項為由延滯訴訟及國家刑罰權之實現,本次修正詐防條例第46條、第47條,使自首及自白之詐欺犯罪行為人,必須在自首、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之全部金額,始能獲得法院裁量減免刑責之寬典,透過減刑誘因促進填補被害人損害效率,以維人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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