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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貪污案二審無罪!內政部稱「收到復職申請才辦理」 政治評論網紅砲轟

發布時間:2025/12/17 09:03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助理費案二審判決昨(16)出爐,台灣高等法院高院撤銷一審貪汙罪,改以偽造文書罪名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隨著貪汙罪名撤銷,新竹市政府依法於宣判後第一時間向內政部提出復職申請,未料過去在一審宣判當天火速停職的內政部竟回應「將於收到其復職申請書後依法辦理」,意味著高虹安「霸氣回歸」市長職務,恐怕還得再等等。

高虹安助理費案二審撤銷一審貪汙罪,改以偽造文書罪判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即將「霸氣回歸」新竹市長一職。(圖/翻攝自高虹安臉書)
高虹安助理費案二審撤銷一審貪汙罪,改以偽造文書罪判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即將「霸氣回歸」新竹市長一職。(圖/翻攝自高虹安臉書)

檢察官過去控告高虹安任職立法委員期間,以國會辦公室零用金虛報酬金、加班費等共詐得46萬30元,而起訴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2罪,儘管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起訴金額應扣除助理實際應得加班費,意即高虹安得支配的「浮報加班費」款額實為11萬6514元,仍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經不到1年半的上訴期間,高院昨日二審宣判撤銷原貪污罪,改以「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判6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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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也知道該案備受社會矚目,高院判決顯然有備而來,針對高虹安及其他4名被告助理皆不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詐欺罪的判決臚列「7大理由」,其中就援引《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的立法沿革,認為助理費相關規定的立法目的及預算編列之性質應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另外還翻出預算書科目,指出「預算編列方式及說明」列在「委員問政業務」項下,足認助理費原屬立法委員補助費,甚至列出立法院函覆「公費助理經費本質係補助立法委員問政需要的財力不足」見解,立法院提供的全院支出明細也顯示當屆立委幾乎皆「領滿」助理薪資及加班費,認為高虹安並未違背立委普遍的認知與實際作業。

二審判決一出,新竹市政府民政處立即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2項規定,向內政部提出市長復職申請。未料,去年7月在高虹安一審宣判貪汙罪成立當天火速宣布停止高虹安市長職務的內政部,如今卻稱「將於收到其復職申請書後依法辦理」。實際檢視《地方制度法》第78條內容,第1項第1款規定縣市長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第2項則規定「如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條文中並未明定內政部所稱「復職申請書」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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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經常針砭時事的政治評論網紅「諸葛村夫聊八卦」在臉書砲轟內政部「在高虹安一審宣判後火速停職、二審貪汙無罪後卻要由高虹安申請復職」,不僅如此,「諸葛村夫聊八卦」質疑「內政部想要什麼時候核准、公文要跑多久皆由內政部決定」,忍不住直問「民進黨應該不會那麼無恥吧?」該文一出,立刻有網友「反諷」回應「村夫應該太樂觀了」,多數網友則毫不留情回應「民進黨永遠比你想像的還無恥」、「不無恥就不是民進黨了」、「全國都知道判無罪了市長竟然還不能回市政府」。相關法律規定究竟如何解釋,恐怕有待內政部進一步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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