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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度開走鄰居小貨車!彰化男挨告盜竊 法官「這原因」判無罪

發布時間:2026/1/6 14:39

記者王凱暄/綜合報導

彰化一名有公共危險前科的鄭姓男子,去年二度未經同意開走鄰居的小貨車近3小時,事後物歸原位。車主在發現小貨車消失後報警,警方查閱監視器後將鄭男移送法辦,檢方依竊盜罪嫌且為累犯,向法官建請加重其刑,鄭男卻辯稱只是「借用」有物歸原位,還幫忙加油。法官審理後認為其行為屬「使用盜竊」,主觀並無據他人物為已有的意圖,判無罪。

法官認為鄭男屬「使用竊盜」不具備「不法所有意圖」判無罪。(示意圖/pexels)

根據檢方訴狀,鄭男於去年6月11日在彰化路邊開走鄰居貨車後歸還,兩天後故技重施,因電動車沒電又開走同一輛貨車使用,鄰居發現後報警,鄭男向警方坦承有用車,但只是「借用」,用完都有物歸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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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出,鄭男兩次私自取車,使用時間達3小時,已構成竊盜罪,且有公共危險前科屬累犯。鄭男卻在法庭上堅持無竊盜意圖,表示還有為貨車加油,只是因急用所以出此下策。

承審法官表示,竊盜罪須具備「不法所有意圖」,即意圖永久占有他人財物。此案中,鄭男二度物歸原位,原車主也能取回,沒有破壞車主的永久支配權。法官解釋道,重點在於是否有歸還的意圖,使用時間長短非關鍵;而駕駛車輛消耗的燃料屬此行為的附帶結果,也不獨立構成竊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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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這類私自使用他人物品的行為屬「使用竊盜」,通常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行政罰,或是透過民事官司求償,不宜用刑法,而檢方未能證明鄭男有竊盜主觀意圖,依「罪疑唯輕」原則,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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