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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款直接放抽屜!桃園前復興區長涉收360萬回扣 一審重判12年、褫奪公權8年

發布時間:2026/1/24 15:41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市復興區前區長曾志湘任內涉貪收賄案,桃園地方法院日前審結宣判。法院認定,曾志湘於2016年至2018年間,利用辦理採購案機會,指使秘書室女總務蔡幸蓁擔任白手套,向特定廠商收取回扣,3年來不法所得高達新台幣360萬元。合議庭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曾志湘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全案仍可上訴。

桃園市復興區前區長曾志湘任內涉貪收賄案,一審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圖/翻攝臉書)
桃園市復興區前區長曾志湘任內涉貪收賄案,一審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圖/翻攝臉書)

判決指出,曾志湘任職區長期間,透過蔡幸蓁收受包商吳淳洋所交付的賄款,吳男除在八德區公所擔任警衛外,還是5家行銷與旅行社等商行的實際負責人,為順利取得復興區公所採購案,雙方約定依採購金額3%至10%不等比例給付回扣。2016年至2018年每年農曆年前,吳男結算賄款,由蔡幸蓁出面收取後,直接放入曾志湘辦公桌抽屜,曾志湘再分給蔡女部分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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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蔡幸蓁於2021年至2022年間擔任復興區公所三民里里幹事時,涉配合廠商浮報環保志工服裝與活動採購經費,詐領公款及收賄共計數萬元。檢方偵查後,認定曾志湘不法所得360萬元,蔡幸蓁不法所得約43.5萬元,連同前述包商吳淳洋一併起訴。

審理期間,吳淳洋與蔡幸蓁均坦承犯行,並交代行賄與收賄過程;曾志湘則全盤否認,辯稱未收回扣,也未指使蔡女代收款項。法院勾稽證人證詞、現金日記帳及通訊對話紀錄,認定蔡幸蓁確實受曾志湘指示代為收賄,曾志湘的辯解不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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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指出,曾志湘案發時為區長,本應廉潔自守卻貪圖私利,利用職務之便牟取私利,且犯後態度惡劣,毫無悔意,依涉犯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3罪,各處8年不等有期徒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蔡幸蓁因坦承犯行、配合偵辦並繳回不法所得,依涉犯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褫奪公權1年;吳淳洋依涉犯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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