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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拍板修正刑法 未成年性侵案20歲前不計入追訴期

發布時間:2026/1/29 14:35

實習記者王保伶/綜合報導

行政院會通過刑法修正草案,針對未成年性侵害案件的追訴權時效進行調整。未來性侵害犯罪自成立日起至被害人滿20歲前所經過的期間,將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以避免受害者成年後欲尋求法律救濟時,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法究責。

行政院今日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明定性侵害等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示意圖/Unsplash)

依現行法規規定,2006年以前發生的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性犯罪,追訴權時效為20年。近年監察院、立委與民間團體持續呼籲改革,主張未成年性侵案件的追訴期應自被害人成年起算,並為此提出釋憲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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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今(29)日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並配合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修正草案,明定性侵害等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法務部指出,性侵害犯罪具有隱密性,未成年被害人常因心理創傷、對法律權利認知不足,或與加害人權力不對等,無法及時尋求社會資源救助,當被害人欲尋求司法救濟時,卻因追訴權時效屆滿而無法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因此修法參考奧地利刑法與日本刑事訴訟法中,性侵害犯罪於被害人年滿一定年齡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的規定立法,予以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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