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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護學生隱私遭網暴殞命!竹市教育處長降級、前校長休職半年懲戒

發布時間:2026/3/9 15:08

異動時間:2026/3/9 15:1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嘉義市一名陳姓代理教師不滿校方在教室內裝監視器監控特定學生,質疑侵害隱私,2021年間離職明志,未料卻遭到網路鄉民霸凌,讓她感到受挫,傷心尋短。監察院認定當時的趙姓校長(案發後轉任教師)與時任嘉義市政府教育處處長的林立生(後獲新竹市長高虹安延攬出任新竹市教育處長)涉有違失,提起彈劾,懲戒法院日前判趙女休職6月、林男降一級改敘。

新竹市政府教育處處長林立生。(圖/新竹市政府教育處)

監察院指出,趙女以預防家長興訟無法釐清事實為由,202194日在陳姓代理教師任教的教室裝設監視器,逾越維護校園安全的比例原則,侵害教師專業自主及學生隱私;陳女提起離職獲准後,趙女又於同年月7日召開臨時教師晨會,要求陳女公開私人離職事由,並要求同仁質問離職原因,有特定目的性及針對性,使陳女感到受挫、羞辱與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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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後該校遭質疑發生「學生遭剪髮事件」,趙女於媒體發表「學生遭剪髮事件未獲陳師處理」等不符事實言論,衍生網路發言質疑陳女辭職動機等內容,引發網路霸凌效應,繼而發生陳女自戕事件,足見趙女未善待同仁,公開指責並無明顯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的陳女,威權領導風格及爭議言論等言行均有不當,導致教師自戕憾事,確有違失。

林立生部分,監察院主張,政風機構調查陳女自戕案期間,已認定有「權力濫用」行政責任,但林男在處理本案時,卻未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追究趙女責任,僅以「校長辭職負起行政責任」為由,即不再予以懲處,致趙女仍參加他校校長遴選,衍生外界質疑本事件處理不公及包庇的訾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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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立生於陳女家屬尋求真相時,又於電話中以「校長下臺不是釐清真相嗎?我有沒有給你調查真相?你為什麼說我沒有給你真相?校長下臺了沒?校長下臺了沒?」等語,大聲咆哮陳女家屬,經媒體披露,嚴重損及公務人員及行政機關形象,有負民眾對教育行政機關公正性期待,言行失當,亦有違失。

監察院強調,趙女於教室內裝設監視器,侵害教師專業自主及學生隱私,又召開臨時教師晨會,並於媒體不實發言扭曲事實;而林立生督導所屬不周,提供應限制公開的調查過程文件予趙女參閱及修改,且未依法予以懲處,又不當對陳女家屬咆哮,損害教育行政機關形象等違失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校長成績考核辦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嘉義市政府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等規定,有《公務員懲戒法》所定應懲戒事由,2024126日公告彈劾,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趙女答辯指出,裝設監視器是因考量特定學生及其家長曾指責教室安全,為保護學生及授課教師安全而為,且教室供多數人自由出入,裝設監視器並不妨礙陳女教學,未侵害教師專業自主或學生隱私,合於比例原則。其次,當時COVID-19疫情嚴重,她為處理防疫工作、調整學校作息及陳女離職後的人事安排,才趁陳女尚在校時召集教師晨會,陳女身為教師,自應出席並協助釐清相關原由,會議中亦未強迫陳女必須說明離職原因,或有污辱、壓迫等霸凌情事。片斷報導所衍生的網路言論及後果,不應歸責於她,她對陳女自戕一事並無任何違失,不應受懲戒。

林男則主張,他為使報告內容詳實,才請趙女提供資訊,並未違反《政府資訊公開法》。至於趙女未與老師討論,即在教室裝置監視器以及召集晨會部分,他雖認為不當,惟監視器並未真正使用於陳女授課時,自無進一步處置的必要。召集晨會部分,因職場霸凌的調查結果不成立,他不能懲處趙女,報告雖又建議應追究其行政違失,惟未具體指明違失內容為何,無從懲處,況且,趙女已提出辭呈獲准,已達實質懲處。他與趙女並非同一單位的直屬主管與下屬關係,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25條「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規定。此外,趙女面對陳女的不幸事件,亦曾表示將以死表態,他為了妥善處理,主動與陳女家屬討論,惟對方頻繁來電冗長質問,他因情緒激動而音量較大,並非「咆哮」,不應懲戒。

懲戒法院審理後,認定趙女未尊重教師專業自主權,又強令陳女接受非必要的當眾質問,更以未經查明責屬的事項公開指摘批評陳女,致引發社會及網路負面效應,所為嚴重傷害陳女自尊及社會評價,顯屬霸凌行為,霸凌調查小組的調查報告書不可取。又趙女身為校長,卻濫用權力,侵犯教師專業自主及人性尊嚴,致陳女輕生,已嚴重傷害社會對教育人員的尊重,違失行為事證至為明確。

林立生部分,懲戒法院認為調查報告已敘明趙女強令陳女參與晨會接受公開質問,屬不當行為,得追究違失責任,但林男仍消極以對,未有作為,自有可議。監視器運作近10日,非如林男所辯已拆除監視器,未拍攝任何教室活動,而不必究責。林男身為教育處長,主管校長的平時考核及專業議處,卻對調查小組的建議置之不理,未對趙女進行任何懲處程序,對於輕生離世的陳女家屬要求查明真象,未回應調查處理情形,反而持續情緒失控,對家屬不斷大聲吼叫,言行顯然失當,難認無違失。

綜上,懲戒法院審酌趙女身為校長而濫用權力,不知同理及善待同仁,導致折損人才的不幸後果,嚴重損害教育人員信譽;林立生擔任教育行政主管,於處理教師自戕事件消極因循,未能秉公究責,維護教育人員紀律,兩人均有予以懲戒必要。考量趙女情節非輕,且衍生教師輕生,後果嚴重,事後猶無自覺而否認行為不當,未見悔意,判休職6月;林立生對相關教育法令認識不足,且未秉公處理突發重大事故,判降一級改敘,均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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