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6/4/30 14:41
圖文/鏡週刊
台北地檢署針對京華城案一審判決, 檢方對於已認罪獲緩刑的被告彭振聲、邵琇佩均不上訴,至於其他不認罪的被告包括柯文哲、沈慶京、李文宗、李文娟、張志澄、吳順民及黃景茂、應曉薇與端木正等9被告因量刑太輕等理由均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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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北檢對於柯文哲等被告上訴與否的簡要說明:
一、 對於被告柯文哲、沈慶京、李文宗、李文娟、張志澄、吳順民之「犯罪事實及量刑」部分,均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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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對於被告黃景茂、應曉薇、端木正之「量刑」部分,均提起上訴。
三、 對於被告彭振聲、邵琇佩,均不上訴。
一、 被告柯文哲、沈慶京涉犯貪汙罪部分
(一)就圖利罪部分,原判決漏未認定被告柯文哲與沈慶京於111年2月間共同施壓證人林崇傑部分,致犯罪事實之論述及量刑之基礎未能完整,應予再行審酌。
(二)就收賄罪部分,原判決就被告柯文哲遭訴收受被告沈慶京交付之現金賄款1,500萬元不另為無罪諭知,認事用法有所違誤:
1. 工作簿之性質上應屬「帳冊性質之文書」,而非單純供述證據。
2. 工作簿為被告柯文哲偵查中「不利於己之供述」之補強證據。
3. 被告柯文哲傳送訊息向證人黃珊珊表示「威京小沈已給過」之客觀對話紀錄,足資作為收受賄賂1,500萬元之補強證據。
4. 被告沈慶京指示證人吳彩仙提領之1,600萬元,與該工作簿之紀錄有時間緊密之關聯性。
5. 本案被告柯文哲收賄及被告沈慶京行賄之金額,應再加上該工作簿所載之1,500萬元,總額共計1,710萬元(210萬元+1,500萬元),始符合真實。
二、 被告李文宗涉犯貪汙罪部分
(一)證人朱亞虎曾向被告李文宗告知京華城公司及被告沈慶京之訴求。
(二)北市府於108年7月1日,將京華城公司為申請放寬增加住宅使用項目之都市計畫書公告公開展覽及提送都委會審議,被告沈慶京與被告柯文哲即於108年7月8日會面,由被告李文宗陪同。
(三)證人朱亞虎傳送予被告李文宗之訊息,包含諸多異常用語,被告李文宗未提出疑問,以簡訊回覆「長輩友人涓涓相助,市長和我們都心存感激」,可知其對於證人朱亞虎欲傳遞之訊息與京華城案有關,已有充分理解。
三、 被告張志澄涉犯行賄罪部分
(一)證人朱亞虎曾向被告張志澄告知被告沈慶京找人頭捐款之目的。
(二)被告張志澄手機數位採證檔,有諸如內容顯示其實際參與京華城土地開發之業務,更曾參與被告沈慶京及威京集團爭取回復120,284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之過程。
(三)被告張志澄於京華城案尚與北市府訴訟之際,接受被告沈慶京之指示,違法以人頭名義捐款。
四、 被告吳順民涉犯貪汙罪部分
(一) 被告吳順民在被告應曉薇議員研究室之職務地位,係能代替被告應曉薇協調北市府公務單位與民眾間之歧異,實際代行被告應曉薇作為議員之法定職務權限。
(二) 威京集團支付薪資聘用被告吳順民之緣由,與被告吳順民擔任被告應曉薇之「顧問」,並與被告應曉薇共同在北市府居中協調之身分背景間,具有高度關聯性。
(三) 被告應曉薇同意被告吳順民領取陳情人給付之薪資,並與被告吳順民相互分工處理京華城案。
(四) 若認為被告吳順民受領威京集團之薪資,係基於顧問勞務之對價給付,則被告吳順民協助推動京華城違法細部計畫變更申請案,與被告沈慶京有圖利罪之共犯關係。
五、 被告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涉犯侵占政治獻金賸餘款100萬元部分
(一)被告柯文哲、李文宗討論邱復生投資案時,所稱之投資標的係「網路新聞事業」,並在文字訊息中使用「投資」、「賺錢」、「抽成20%」、「找商機」、「賭一把」、「創投」等詞,具體反映被告柯文哲內心對於資金用途及獲利期待之主觀認知。
(二)投資款100萬元,係被告柯文哲委由證人邱復生以創立網路社群獲利平台,用於投資由證人邱復生主導規劃而具商業性質之網路媒體。
(三)被告李文娟、李文宗研究國際電影公司報表之目的,係為評估資金投入後,不致血本無歸,足認該款項並非單次勞務提供之對價,而係被告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主觀上具有獲利期待之投資。
六、 量刑部分
(一)原判決就被告柯文哲、沈慶京涉犯違背職務收賄、行賄罪部分,未將被告沈慶京交付予被告柯文哲之1,500萬元賄款,以及被告沈慶京、柯文哲於111年2月間,共同向產發局施壓儘速同意鼎越公司所提請求等節認定為犯罪事實,已足大幅動搖量刑審酌所依憑之事實基礎。衡以1,500萬元之金額遠高於原判決認定之210萬元賄款,則原判決就被告柯文哲、沈慶京確有量刑過輕之虞。
(二)被告沈慶京無視都委會已做出明確決議,亦不顧法院已認定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為一次性保障,並判決京華城公司敗訴,徒憑己意,以財團權勢及鉅額金錢為手段,分別行賄被告柯文哲、應曉薇,令渠等以市長、議員身分裡應外合,成為威京集團獲取不法利益之保護傘,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亦屬過輕。
(三)被告黃景茂於審判中仍堅稱其係「捍衛文官尊嚴」,相較於被告彭振聲、邵琇珮均已正視己過、有所悔悟,尚難認被告黃景茂就其所犯過錯有何反省之意。原判決判處被告黃景茂有期徒刑6年6月,確有過輕之虞。
(四)被告應曉薇所犯違背職務收賄罪與洗錢罪侵害法益本質互異,具有獨立性與侵害加重效應,然原判決在收賄及洗錢金額皆屬巨大的情況下,未能反應數罪併罰之實質危害,定執行刑過輕,導致量刑輕重失衡。綜上,被告應曉薇身居要職卻徇私枉法,犯後態度惡劣且嚴重干擾司法,應予從重量刑,以維護公平正義及社會法規範信賴。
(五)被告柯文哲、李文宗、李文娟涉犯公益侵占罪部分,渠等利用木可公司侵占本屬政治獻金性質之金錢及政治獻金剩餘款,金額高達6,000餘萬元,該金額之意義不僅在於侵害財產法益,更侵蝕政治獻金制度之公信力,屬高度公共性法益之侵害,其不法內涵顯著高於一般侵占案件。原判決未就此重大制度性損害予以充分加重評價,致量刑明顯偏低,違反罪刑相當原則。
(六)被告端木正身為受有高度專業訓練之會計師,明知應恪遵憑證查核與覈實申報義務,卻反向利用專業職能,以自然人憑證多次登入系統,計畫性地虛構不實交易,並出具虛偽查核報告背書,其「以不法行為掩飾不法」,具備雙重欺罔性,主觀惡性極為顯著。原判決忽視本案嚴重侵害政治獻金透明度及會計師簽證制度之社會公信力,若僅處以輕刑,將導致專業人員違法成本過低,使民主監督制度形同虛設。又被告端木正於案發後始終否認犯行、推諉卸責、毫無悔意,完全不具備從輕量刑之條件,原判決裁量有所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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