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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逃避監督358件判決未送院長審閱 法評會求處極懲「不得再任公務員」

發布時間:2026/7/14 16:0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台中地院前法官呂超群(案發後辭職)在職時,共有358件判決未依規定送庭長、院長審閱,檢察官追加起訴的案子,亦有17件未及時分案,另有其他多起違失行為,經台中地院移付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審查後,14日認呂法官違背職務上義務,嚴重侵害人民訴訟權,決議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建請處以最重的「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法官評鑑委員會認台中地院前法官呂逸群違失情節重大,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圖/吳政峰攝)

法評會指出,呂超群為前台中地院法官(2025年12月15日辭職轉任律師),在職期間涉有多項違失,包括獨任審判製作的裁判書原本未送庭長、院長審閱,數量多達358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案件未即時送分案共17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未即時送分案共64件,其中有31件未將起訴狀繕本送達當事人;「111年度金訴字第494號」、「113年度訴字第714號」2起案件,被告經通緝歸案後,卻未即時送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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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逸群對於違失行為坦承不諱,並主張因家人陸續罹病等情事所致,然法評會認為呂法官所為,顯已長期大量違反《候補法官辦案書類審閱要點》、《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臺中地院分案要點》及《刑事訴訟法》等辦案程序規定及職務上義務,嚴重侵害人民訴訟權,情節重大。

法評會表示,呂逸群為候補法官,長期違反書類送閱制度,迴避庭長、院長的審閱及考核,嚴重損及人民訴訟權;為避免未結件數過高,長期未將檢察官追加起訴、附民案件及被告緝獲歸案者送分案;又未將附民案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當事人,嚴重侵害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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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評會強調,呂逸群2018年經遴選律師轉任法官,分發至新北地院服務,當時即因移交案件數量過多而經新北地院予以警告處分;而後轉調台中地院期間,2023、2024年間因案件控管不佳,辦案態度消極,欠缺敬業精神經中院職務評定(打考績)為未達良好(丙等);2025年2月24日又經司法院審候補成績「不及格」,足徵呂法官長期未能以謹慎勤勉態度執行職務,維護法官職位榮譽與形象。

法評會審酌呂法官有數次因案件控管不佳,辦案態度消極,遭職務評定未達良好的紀錄,卻未能記取教訓、調整辦案態度,反為逃避司法行政監督管考而不送閱、不送分案,違失行為件數可觀,情節重大,顯非一時失慮,而是固定行為態度,嚴重缺乏法官應有謹慎勤勉妥速執行職務的基本能力及敬業精神,顯有不適任法官或其他公務員情事。

從而,法評會考量呂逸群的行為動機、手段、目的及行為所生損害或影響等一切情狀,認有予以嚴懲必要,依《法官法》第39條、第50條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以昭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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