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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小心踩雷!因調職賣房仍被追稅 104萬退稅全吐回

發布時間:2026/9/6 11:57

實習記者盛琳/綜合報導

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不是領到就沒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自住房地申請重購退稅或扣抵後,新購房地須列管5年,期間若改作其他用途或再次移轉,原先退還或扣抵的稅款都可能被追回。即使是因工作調職等因素出售,只要房屋已不再供本人自住,仍不符合優惠規定。

北區國稅局提醒房地合一重購退稅設有5年列管期,即使因工作調職等因素轉售仍須追回全額租稅優惠。(示意圖/Unsplash)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不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出售與重購自住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須在2年內,且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須在房屋辦妥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也不得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符合條件者,可依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例,申請退還已繳稅額或扣抵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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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舉例,甲君2021年6月以865萬元出售自住房地,繳納房地合一稅108萬元;2022年9月再以838萬元購入新房,經核准退稅104萬餘元。不料甲君2024年3月又將新房出售,因仍在5年列管期間內,國稅局依法追繳先前退還的104萬餘元。

甲君申請復查時主張,是因公司調職才不得不出售,屬非自願因素,但國稅局認定,新房移轉後已失去實際自住事實,仍須追回原退稅款,最終駁回復查。國稅局提醒,重購房地在5年內若再出售、遷出戶籍、未實際居住,或改為出租、營業使用,都可能觸發追稅,申請優惠前應先確認相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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