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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市長寶座恐不保 律師說只要「這招」就完蛋

發布時間:2023/8/15 09:05

記者王以婷/綜合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涉嫌挪用46萬助理費遭公訴,台北地檢署昨(14)日偵查終結,以貪污罪起訴高虹安及助理共5人。檢察官指出,高虹安不斷將責任推給助理,犯後態度不佳,應請妥予量刑,並宣告褫奪公權。如果判決確定,高虹安將因褫奪公權無法再擔任公職。不過有律師指出,其實高虹安確定貪污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就會被停止市長職務,不用拖到三審定讞。

高虹安(中)昨遭貪污罪被起訴。(圖/資料照)

高虹安遭控在任職立法委員期間,涉嫌詐領助理費46萬30元。台北地檢署昨日以貪污罪名,起訴高虹安及助理共5人。除此之外,檢察官還訴請法院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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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必須等到三審定讞,高虹安被判處有罪,才會失去擔任公職及參選資格。不過,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律師王銘裕指出,檢察官起訴選用的法條和高虹安政治前途有大關係。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縣(市)長涉犯內亂、外患、貪污或組織犯罪經過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免經公務員懲戒程序就立即停止縣市首長職務。代表著高虹安一旦一審判有罪就會被停職,喪失市長寶座。

此外。也有其他律師與其法一致,據《聯合新聞網》報導,律師錢炳村指出,高虹安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即便可緩刑、易科罰金,仍會被解除市長職務,除非罪名變成《貪汙治罪條例》中圖利罪,才需等到二審判處有期徒刑才被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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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今年6月立法院通過《選舉罷免法》修正案,曾犯洗錢,加重詐欺罪、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貪汙罪,《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等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且受緩刑宣告者亦同。此外,受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決尚未確定,也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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