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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傳真/他案手機判返還竟遭私拿辦案 名律師洩密案爆檢違法取證

發布時間:2026/9/26 08:17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張時嘉今年8月拔擢升任為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翻攝台中地檢署官網)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張時嘉今年8月拔擢升任為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翻攝台中地檢署官網)

圖文/鏡週刊

前檢察官、知名律師王捷拓遭控洩密案,驚爆檢方取證出現重大瑕疵!本刊調查,檢方追查洩密案使用的關鍵數位證據,來自另案當事人、前媒體人史鎮康的iPhone XR手機;這支手機因賭博案遭扣押,緩起訴執行完畢後,檢察官張時嘉卻以「履勘」名義填寫調取扣押物條,從贓物庫「借調」手機做數位採證。更離奇的是,法院後來裁定駁回沒收聲請,依法應予發還,手機卻未歸還,隔年檢方文件還出現「改由」另案扣押的紀錄。這支手機跨案流轉,恐已成司法重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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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13日,前高檢署檢察官、現為律師的王捷拓涉洩密案在台中地院開庭,法庭上因一支手機的取證程序,意外掀出檢方辦案爭議。面對被告王捷拓質疑,起訴檢察官、現已升任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張時嘉主張,爭議手機是以「調取扣押物條」合法取得,並非違法搜索;但王捷拓追問,手機既然要進行數位採證,相關搜索授權何在?

曾任台灣高檢署檢察官、致力推行數位採證的律師王捷拓,說萬萬沒有想到後來的檢察官可以不用搜索票就進行數位採證。(翻攝畫面)
曾任台灣高檢署檢察官、致力推行數位採證的律師王捷拓,說萬萬沒有想到後來的檢察官可以不用搜索票就進行數位採證。(翻攝畫面)

只填調取條 即違規取走

法官翻閱卷宗後,當庭要求檢方提出手機取得及數位採證的完整流程,包括採證時間及與本案有關的對話紀錄。爭議手機是前媒體人史鎮康擁有的iPhone XR,他2022年5月涉嫌一起賭博案,手機遭台中地檢署扣押,案件後來獲得緩起訴,隔年9月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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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取得文件顯示,同年11月,時任台中地檢檢察官張時嘉卻以「履勘」為由,填寫一紙「調取扣押物條」,將史鎮康的手機拿走。這份「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調取扣押物條」上顯示列有多支手機,其中編號020明載「電子產品(IPHONE XR 手機)一支 黑色」便是史鎮康的手機,「調取原因」欄清楚寫著「履勘(只借調編號20、21之手機)」,也就是說,這支手機是以「借調」方式從贓物庫被取走。

位在台中潭子的台中地檢署大型贓物庫由總務科管理,上千件贓物存放在裡面。(翻攝Google Maps)
位在台中潭子的台中地檢署大型贓物庫由總務科管理,上千件贓物存放在裡面。(翻攝Google Maps)

首先,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履勘處分須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赴現場,實地勘查「眼見為憑」,而不是填一張單子請書記官就能到贓物庫把手機拿走;更何況檢察官未重新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便將這支已結案的手機交付高雄市刑大科偵隊進行數位採證及鑑識。

法院判發還 竟找嘸手機

沒想到,2023年12月1日,台中地方法院裁定駁回地檢署對這支手機的沒收聲請,檢方必須返還手機給當事人;檢察官張時嘉為了補破網,同年12月6日補簽進行單,批示「所有扣案物…暫不執行沒收」。隔年1月,台中地檢署執行科依法院裁定作成發還處分,準備把手機還給史鎮康,執行人員前往贓物庫時卻發現,手機早已被張時嘉調走,根本不在庫內。

手機主人史鎮康說,沒有想到檢察官未經他同意,竟可如此肆無忌憚地倒出手機裡的所有內容。(翻攝史鎮康臉書)
手機主人史鎮康說,沒有想到檢察官未經他同意,竟可如此肆無忌憚地倒出手機裡的所有內容。(翻攝史鎮康臉書)

離譜的是,檢方急中生智,竟由書記官製作一份「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協調決定「不返還手機」。執行科書記官在電話紀錄上記載,「協請執行科高股取消113年度執沒字第×號處分命令(即依法官裁定返還手機的處分),改由本署…扣押」,協調的意思就是,如果執行科取消返還手機的原處分命令,將會有未依法執行法令的缺失,所以建請調借本案卷宗,再請贓物庫暫勿處理本件之處分命令即可。

時任檢察官張時嘉用調取條,以「履勘」名義就將手機取走進行數位採證。(讀者提供)
時任檢察官張時嘉用調取條,以「履勘」名義就將手機取走進行數位採證。(讀者提供)

但根據刑事訴訟法「一目了然」原則,以及最高法院台上字第687號刑事判決意旨,檢視手機內數位資訊,原則上應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檢方卻便宜行事,以假借履勘之名,行違法搜索、規避法院審查令狀之實。

竟找嘸手機 另辦洩密罪

就法論法,手機本身與手機裡內容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有形扣案物,後者則可能包含大量與原案無關的私人資訊。尤其王捷拓涉及的洩密案,並非直接扣押被追訴人(王捷拓)的手機,而是從第三人的手機取得涉及其他案件的通聯資料,跨案使用的界線更不能含糊。

本刊調查,這支手機直到2025年12月,才因另案由台中地院裁定扣押,意即從2023年11月被「借調」到另案正式裁定扣押,中間相隔超過2年;期間手機已被違法採證,裡面的數位資料一路被擴張使用,追查他案。

張時嘉取走手機欲強行扣押手機的作法,讓雙邊書記官左右為難,隔空協商。(AI繪圖Adobe Firefly生成,本刊美術組後製)
張時嘉取走手機欲強行扣押手機的作法,讓雙邊書記官左右為難,隔空協商。(AI繪圖Adobe Firefly生成,本刊美術組後製)

 

偵查組張時嘉要查扣手機、執行科要發還手機,雙方書記官只好協商並做成書面紀錄。(讀者提供)
偵查組張時嘉要查扣手機、執行科要發還手機,雙方書記官只好協商並做成書面紀錄。(讀者提供)

檢方從史鎮康手機經數位採證還原,發現他曾向律師洪家駿打探另一起案件案情。該案是發生在2017年10月間,主嫌管芥寬在台中烏日設立訓練中心,2020年6月遷至大雅,成為「打手訓練基地」。2021年管男與手下發生糾紛,手下找來北部人馬持空氣槍、鐵鎚、開山刀闖入基地,把管打成重傷;管事後反擊,率眾將人痛毆致死,另有2人受傷,管男一審殺人罪判17年,二審改判殺人無罪。

該案偵辦期間,原接案律師臨時有事不能到庭,才臨時通知王捷拓幫忙到庭辯護;開庭結束後,王僅口頭回應給管芥寬的律師洪家駿,「組織有,其他沒有」,也沒有告知相關細節。

但檢方從史鎮康手機中看到,史與洪家駿對話,內容是「文哥(管芥寬、打手基地案被告)收押禁見,理由法官認為培訓人員出國當健身教練和保全不合理」「以上資料王律師(指王捷拓)也有在和我討論前先行通○○哥。」檢察官看到這段對話如獲至寶,即便王捷拓否認說過那些話,還強調是洪亂加的話,與他無關。但檢察官就是根據這支手機的對話內容,將王捷拓依洩密罪起訴。

違程序正義 法界不認可

法界人士指出,史鎮康與洪家駿的對話充其量只能算是傳聞證據,何況手機還是未經合法搜索查扣,對話內容依「毒樹毒果」理論,違反程序正義,完全不能當作證據。

更何況這起案件的證據並非直接來自被追訴人王捷拓的手機,而是第三人史鎮康因A案被扣押的手機,若因B案數位採證範圍可以隨著偵查方向一路擴張到C案,檢方就必須交代跨案取證的授權從何而來。

法院裁定駁回地檢署對手機的沒收聲請後,檢察官張時嘉竟發文要執行科書記官「暫不執行沒收」。(讀者提供)
法院裁定駁回地檢署對手機的沒收聲請後,檢察官張時嘉竟發文要執行科書記官「暫不執行沒收」。(讀者提供)

開庭時,王捷拓即質疑檢方採證合法性,要求說明手機取得及電子採證的法律依據;法官閱卷後,也要求檢方補充手機取得、採證時間及相關對話紀錄,檢方則主張,爭議手機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調取,採證程序並無違法。雙方對手機究竟何時、依何種程序取得及採證,形成明顯歧見。

律師王捷拓因接下轟動一時的大雅鐵工廠「打手訓練基地」(圖)火併命案辯護,而捲入洩密案。(警方提供)
律師王捷拓因接下轟動一時的大雅鐵工廠「打手訓練基地」(圖)火併命案辯護,而捲入洩密案。(警方提供)

法界人士指出,檢方辦案為追查犯罪,但偵查權仍須受法律程序拘束,法院已裁定應返還的手機,卻在缺乏適當授權下遭持續掌握、採證,甚至挖出他案證據,不僅涉及證據能力,更可能逾越偵查權界線,一旦取證程序遭質疑,受損的不只是當事人權益,更是民眾對司法公正與程序正義的信任。

律師洪家駿(圖)說,敢不把法官裁定看在眼裡的檢察官,應該只有張時嘉。(翻攝律師事務所網站)
律師洪家駿(圖)說,敢不把法官裁定看在眼裡的檢察官,應該只有張時嘉。(翻攝律師事務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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