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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士院合議庭宣判內鬨 庭長遭同庭法官爆違法

發布時間:2023/10/16 14:20

法官論壇今天出現一篇標題名為「請司法院儘速依法處理士林地院民一庭庭長文中所載違法之事」貼文。
法官論壇今天出現一篇標題名為「請司法院儘速依法處理士林地院民一庭庭長文中所載違法之事」貼文。

圖文/鏡週刊

法官論壇今天出現一篇標題名為「請司法院儘速依法處理士林地院民一庭庭長文中所載違法之事」貼文,直指受命法官及陪席法官均已在判決書上簽名,庭長閱覽判決書後,在評議簿寫下意見,未增刪修改判決內容,卻拒絕在判決書上簽名,甚至要求書記官轉告法官先將主文從電腦系統中撤下,且揚言如果書記官敢公告主文,就要加以懲處,貼文痛批庭長不遵守法院組織法規定,可送交自律會審議,要求司法院立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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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出該文的作者具名是士林地院日股法官,並引用火紅影集《人選之人-造浪者》的經典對白:「我們不要就這樣算了,好不好?很多事情不能就這樣算了,如果這樣的話,人就會慢慢的死掉。」希望司法院回應表態,直指合議案件於言詞辯論終結當日,即經評議完成,受命法官依評議結果撰寫判決,宣判當日,庭長卻做出多項違法行為。

貼文內容提到,受命法官及陪席法官均已在判決書上簽名,庭長閱覽判決書後,在評議簿寫下意見,未增刪修改判決內容,但拒絕在判決書上簽名。受命法官前往庭長辦公室,請求庭長在判決書上簽名,庭長不遵守《法院組織法》第105條所定過半數評議之決定,表示「我沒有要簽名,我要再開辯論。」「我有一定要簽名嗎?」,仍然拒絕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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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文點出該名庭長違反職務上義務,具有《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應受處分、同法第30條第2項第2款應付個案評鑑、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應送交自律會審議之情事。

貼文還提到,士院院長於工作會報上再三向同仁宣導,主文公告之規定已經修改,為維護當事人權益,務必於宣判當日公告主文,否則即依相關規定處理。受命法官確認庭長拒絕簽名之後,為免遲延交付判決原本,於審判系統上傳判決書,並將判決書原本及卷宗交付書記官,庭長竟告知書記官「不准公告判決主文」,導致宣判當日未能依《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2項、辦理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50條規定公告主文,庭長之行為恐有《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嫌。

此外,宣判第二日,該名庭長還被點出做出下列違法行為,包括:

(一)據書記官表示,庭長要求書記官轉告法官先將主文從電腦系統中撤下,且揚言如果書記官敢公告主文,就要加以懲處,致書記官不敢依法執行公告主文之職務,庭長之行為恐有《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第304條強制罪、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嫌。

(二)當日下午,受命法官以電話請示庭長:

(1)是否可以讓書記官先公告主文?

(2)如果庭長認為判決書有何需要修改之部分,是否可以請庭長直接書寫在判決書上供庭員參考討論?均遭庭長拒絕。

(三)當日傍晚,受命法官與陪席法官共同前往庭長辦公室,請求庭長:(1)是否可以在判決書上簽名?(2)是否同意讓書記官先公告主文?(3)是否可以將判決需要修改的部分直接書寫在判決書上讓庭員參考討論?均遭庭長拒絕,庭長並聲稱要請院長出面處理此事,經陪席法官表示此為審判事務,不宜要求院長介入,庭長仍表示要請院長處理,疑似意圖透過院長向法官施壓。

三、宣判第三天下午,庭長面見院長請求處理,幸經院長告知庭長應循制度辦理,庭長始於當日傍晚在判決書上簽名,然已導致書記官被迫遲延公告主文。

四、事後庭長於其他合議案件在法庭上開庭之空檔、或在庭長辦公室評議時,在其他法官面前,屢次要求陪席法官上簽呈自請調庭,陪席法官表明未做錯事而拒絕庭長之後,陪席法官即深感遭到庭長在工作上之刁難與霸凌。

五、台劇《人選之人-造浪者》中有一句經典對白:「我們不要就這樣算了,好不好?很多事情不能就這樣算了,如果這樣的話,人就會慢慢的死掉。」這種死亡不是生理上的死亡,而是受害者經常被要求「大局為重,多方忍耐」,在心理上深感絕望的社會性死亡。

貼文還說,我們基層法官競兢業業地工作,對庭長的期待不高,只希望庭長至少要守法。庭長利用行政職的權力優勢,罔顧法院組織法對評議多數決的規定,不但拒絕在判決書上簽名,不准書記官執行公告主文之職務,甚至揚言如依期公告主文即懲處書記官,不但是違法行為,也是對於法官及書記官同仁在工作上的一種霸凌,使合議制度默默成為獨裁制度,人民受公平審判的權利成為個人權慾的犧牲品。請求司法院查明真相,依法官法第22條第1項、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第6條等規定,依法處理,還給法官一個純淨的審判空,

不要給司法一個失格的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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