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民監察院_每周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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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眼!檢察官車禍要脅女子「跟我做愛」抵修車費 監察院通過彈劾

發布時間:2023/11/14 17:52

異動時間:2023/11/14 18:02

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與一名女子發生機車擦撞,檢察官卻要求女子「跟我做愛」來折抵修車費,導致女子心生恐懼,不堪騷擾,監察院14日對檢察官通過彈劾。

一名檢察官與女子發生機車擦撞,檢察官卻要求女子「跟我做愛」來折抵修車費,監察院對檢察官通過彈劾。(圖/記者陳弘志攝)
一名檢察官與女子發生機車擦撞,檢察官卻要求女子「跟我做愛」來折抵修車費,監察院對檢察官通過彈劾。(圖/記者陳弘志攝)

監察院表示,這名檢察官與性騷擾申訴人發生行車糾紛,檢察官未循報警等正當管道處理該糾紛,卻屢次向申訴人表示得以「做愛」、「開房間」抵付賠償金,全案經地檢署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由於嚴重斲傷司法形象,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監察院對該案通過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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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表示,這名女子對於檢察官提出「跟我做愛」的要脅,感到心生畏怖,同時感受敵意與冒犯情境,因此向台北市萬華警分局提出性騷擾申訴,希望保護自身安全。

監察院認為,陳姓檢察官身為司法人員,於遭申訴人機車碰撞,且雙方針對賠償方式討論未果下,未循報警等正當管道處理糾紛,卻向申訴人私下表示「所以,我沒有要跟你要錢,你跟我做愛就好…要不要?」、「對!…所以我沒有要跟你拿錢,你跟我做愛。」、「對對對!…所以我的意思是說,你如果願意跟我做愛,你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你到底有沒有18…」、「這條路,有很多旅館啊!」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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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名檢察官於監察院調查時,坦承當天的確有情緒性發言,並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雙方雖經台北市政府調解成立,但監察院認為,檢察官身為司法人員,以顯含有性意涵的言語騷擾申訴人,致人心生畏怖,實不可取。監察院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及法官法第89條第8項準用第51條第1項之規定,提案彈劾獲得通過,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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