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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沒賣成!他沒收訂金沒做「這件事」 竟被國稅局盯上

發布時間:2023/12/2 13:10

實習記者蔡明惠/綜合報導

近年來台北市房價炒的越來越誇張,買房大不易。台北市有一筆不動產交易,買賣雙方原先是談定總價5千萬,買方繳了300萬訂金後突然不買了,訂金落在賣方口袋裡,但賣方未將 「這筆收所」報稅,被國稅局盯上,最後不僅需要補稅,因為漏稅還遭罰,損失相當慘重。

近年來台北市房價炒的越來越誇張,買房大不易。(圖/資料照)

這起事件是發生在民國110年,台北市有一筆不動產交易,買賣雙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總價5千萬,後來買方支付了300萬訂金後改變心意不買了,300萬訂金遭到賣方沒收。賣方110年綜所稅沒有申報這筆訂金,國稅局發現後要求補稅,同時依所得稅法規定,處以繳納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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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提醒,個人與他人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沒收的定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的「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所得,申報課稅。若納稅義務人短報或漏報所得,符合以下3種狀況之一免予處罰,包括依規定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在申報期間內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採用稽徵機關提供之結算申報稅額試算作業,並在期限內完成申報。

此外,除了上述規定,還包含了短漏報課稅之所得額在25萬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1萬5000元以下,且納稅義務人無下列情形「與配偶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等行為事項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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