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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排妹擅用照片判賠1.5萬確定 聲請釋憲被裁定不受理

發布時間:2024/1/12 16:28

雞排妹擅用本刊照片遭判賠1.5萬元,聲請大法官釋憲被裁定不受理。(翻攝自臉書@鄭家純、本刊資料照)
雞排妹擅用本刊照片遭判賠1.5萬元,聲請大法官釋憲被裁定不受理。(翻攝自臉書@鄭家純、本刊資料照)


圖文/鏡週刊

「雞排妹」鄭采勻(原名鄭家純)3年前將本刊報導照片上傳到社群媒體,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認為鄭女擅自使用照明且未註明出處,故判她賠償1.5萬元。事後,鄭女提大法官釋憲,但被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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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2021年7月報導,雞排妹於飯店地下停車場與「保時捷男」會面,雞排妹不滿背負小三罵名,故求償媒體60萬元,並將新聞照片上傳到個人Instagram限時動態,反遭本刊控告侵害攝影著作重製權及姓名表示權,依法求償10萬元。

儘管雞排妹主張,偷拍照片沒有原創性,且她是善意分享,屬於合理使用,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認定雞排妹有侵權故意,未經週刊授權重製照片且未註明出處,侵害照片攝影著作的重製權及姓名表示權,判鄭女賠週刊方1.5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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孰料,雞排妹不服判決結果,主張判決有失基本權權衡的重大錯誤,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直指,鄭女的聲請並無具體指摘終局判決對於她所涉基本權利的理解或權衡,有發生根本上錯誤或有重大遺漏的情形。故因聲請與受理規定不符,審查庭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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