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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動女持利剪對峙! 警消奪刀相救反「被告國賠」結果出爐

發布時間:2024/3/14 10:21

台中地院認定警消無過失,駁回蕭女國賠之訴。
台中地院認定警消無過失,駁回蕭女國賠之訴。

圖文/鏡週刊

台中市一名蕭姓女子2021年間因情緒失控,有自殘或傷害他人之餘,母親嚇得報案,警消趕抵後,蕭女持剪刀與之對峙,員警伺機奪刀、壓制,過程使蕭女手指肌腱斷裂,她請求國賠遭拒,向台中地院提告,但法官認為,蕭女有家暴、自殘紀錄,且當時情緒失控,非強力迅速壓制,不足以阻止危害,警消所採行動,屬於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難、正當防衛,因此駁回蕭女索賠之訴。

蕭女2021年某日在家情緒失控,歇斯底里亂丟東西,母親報案後,台中市六分局與消防局均派員趕抵現場處理,蕭女手持利剪與警消對峙;對此,蕭女堅稱她是受到驚嚇,手裡雖然拿著剪刀,但只要4名警消不靠近,她慢慢恢復冷靜,就會放下剪刀,詎料,員警突然衝過來奪刀,將她壓制在地,導致其右手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多處撕裂傷,併中指、無名指、小指深屈指肌腱與淺屈指肌腱完全斷裂等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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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蕭女指控,在她受傷後,在場兩名消防人員應該及時將她送醫,讓受傷的肌腱、神經接回,但消防人員卻簡單包紮後,表示「可送醫,也可不送醫」即逕自離去,導致她延誤就醫。

蕭女主張4名警消人員有過失,請求國賠,遭到六分局與消防局拒絕,轉向台中地院提國賠之訴,要求包括醫療費用5萬餘元,第二次手術費4萬餘元,看護費將近10萬元,以及醫美除疤費用7萬元,勞動能力減損105萬餘元,加上精神撫慰金30萬元,合計16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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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六分局主張,當時之情況,非施以強力、迅速之壓制,不足以阻止危害。此外,消防人員證稱,案發後依規定為蕭女清理傷口、包紮止血,同時勸她上救護車,但蕭女不但拒絕測量生命跡象,蕭父還在救護記錄表簽名,載明「拒送就醫」,蕭女所控不實。

法官查出,蕭女曾有導致父母受傷,揚言殺掉爸爸等家暴情形,且當時她手持利剪,情緒失控,難以期待警消人員有何和緩手法,認定兩員警採取強制措施是必要的,屬於阻卻違法之緊急避免,係正當防衛;至於蕭女指控消防員使她延誤就醫,因消防局提出救護記錄表等事證反駁,蕭女又提不出其他證據,此說難以採信,判決警消皆無過失,駁回國賠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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