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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新增「國會調查權」二讀 民眾拒提供資料最高罰10萬「按次處罰至改正」

發布時間:2024/5/21 22:58

記者劉秀敏/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21)日接續處理藍白版本國會改革法案,晚間10時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部分,第46條至第48條在藍白人數優勢下,以舉手表決方式二讀通過,賦予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包括設立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者,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立法院二讀通過新增國會調查權。(圖/記者陳思誼)
立法院二讀通過新增國會調查權。(圖/記者陳思誼攝)

第46條明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之設立, 均應於立法院會期中為之。但行使調查權及文件調閱權之時間不在此限。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於議案調查完畢並提出調查報告、調閱報告及處理意見後即行解散,或於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自動解散。調查委員會之成員,由立法院各黨團依其在院會之席次比例推派之,並得視實際情況予以改派。調查專案小組之成員,由各該委員會委員推派之。調查委員會及調查專案小組應置召集委員一 人,由所屬成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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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則明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此外,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於必要時,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但應於指定期日五日前,通知相關人員於指定地點接受詢問。被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之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資料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參閱,由立法院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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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條部分,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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