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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鄭文燦1200萬獲交保!檢察官當庭再抗告

發布時間:2024/7/9 14:25

異動時間:2024/7/9 14:27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在桃園市長任內涉貪污等案,6日遭桃園地檢署聲押禁見,但桃園地院裁定以500萬元交保,檢方立即提出抗告。高院昨日審理後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桃園地院於今(9)日上午10點重開羈押庭,直至下午2時13分結束,經4個小時審理,法官裁定1200萬元交保,檢察官當庭抗告。

鄭文燦今日羈押庭更裁結果出爐。(圖/FTNN記者攝)
鄭文燦今日羈押庭更裁結果出爐。(圖/FTNN記者攝)

外傳鄭文燦疑似在「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擴大方案」中收賄。桃園地檢署6日指出,鄭文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認鄭文燦涉犯對職務上行為收賄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原因及必要,予以逮捕並向法院聲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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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桃園地院當天訊問後,對於鄭文燦涉犯洗錢防制法罪嫌部分,於2017年9月收受一名廖姓人士500萬元,隔年8月又交還,認定無犯罪嫌疑;涉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洩密罪嫌部分雖犯罪嫌疑重大,不過因同案被告已羈押禁見,或禁止與相關人員聯繫,且案發時間距今長達7年之久,相關監聽譯文及蒐證照片已詳如卷內所示,因此認定沒有羈押必要,裁定鄭文燦以5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對此,檢察官當庭提出抗告,抗告書及相關卷證昨日送達高等法院,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桃園地院未於裁定中說明鄭文燦有何羈押原因,及是否均無羈押必要,因沒有說明認定的依據,高院無從判斷其適法性、妥當性;且全案仍有查明事實的必要,鄭文燦與其他共犯、證人間是否有勾串可能等種種疑點,桃園地院都沒有詳細論述,明顯有理由不備的違誤,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桃園地院更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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