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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寬恒一審判7年10月!仍可當立委 內政部曝「不適用停職」原因

發布時間:2024/7/26 17:55

台中市立委顏寬恒被依貪汙、偽造文書判處共8年4月徒刑。(本刊資料照)

 

圖文/鏡週刊

台中市立委顏寬恒涉及竊占國有地、假買賣及詐領助理費3案,今(26日)一審判決出爐,除竊占國有地被判無罪,其他2案分別被依貪汙、偽造文書判處共8年4月徒刑,外加褫奪公權3年。而稍早內政部則表示,因顏寬恒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因此不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停職規定,但未來若判決確定並褫奪公權,將註銷其立委名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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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寬恒涉及刑案,今一審被依貪汙罪被判刑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偽造文書罪則判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兩罪合計8年4月徒刑,可上訴。對於被判有罪,顏寬恒稍早回應稱自己被冠上莫須有的指控,將會上訴捍衛清白。

而今日還有另一樁貪汙案判決出爐,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擔任立委期間涉詐領助理費等情事,今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內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停止高虹安市長職務,由邱臣遠代理,自今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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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針對顏寬恒案,內政部則指出,《公職選罷法》第117條規定,當選人在登記參選該公職身分的選舉犯賄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日起,當然停止其職權。不過由於顏寬恒所犯案件非屬賄選等罪,不適用前開停職規定。

內政部也指出,顏寬恒全案仍得上訴,尚未確定,未來如經法院判決確定,且有褫奪公權情事,將由內政部依法院判決註銷其立法委員名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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