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9/1 09:28
圖文/鏡週刊
18年前,鄧屏湘被指認為一起強盜案及一起搶奪案的犯人,但他始終喊冤,不甘身陷超過10年牢獄。
案件癥結點在於,當年警方請證人指認嫌疑人時,流程粗糙違法。多年來,監察院調查指出警方疏失,檢察總長曾為他提起非常上訴,冤獄平反協會也兩次為他聲請再審,但都遭到法院駁回。救援過他的人都說:這是一樁看都知道很有問題,可是卻救不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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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9日,34歲的鄧屏湘又在看守所過夜。國中畢業後,他已經數不清幾度因為竊盜和毒品進出看守所跟監獄,這次也是因為缺錢買毒品,溜進台南南區一間民宅翻找財物,被警方當場逮捕。
但他沒想到自己這次要被關這麼久。隔日,鄧屏湘從看守所被帶到台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說還有人要來指認他。這天,有女大學生、兩個國小女童,來「當面」指認他為犯罪嫌疑人,她們輪流站在半開的辦公室玻璃門外,全程觀看他被安排與5名警察站在一起,警察指揮身著囚服的他拿下手銬,不時大聲斥責他、邊調動位置順序。每當他走動,都能聽到腳鐐清脆的金屬撞擊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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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時我並沒有在他們的管區內犯案⋯我一開始也認為指認過程就是這樣,就隨便他們,直到公設辯護人告訴我,我的指認程序有瑕疵。」鄧屏湘如今已52歲,當年他為此被重判11年,終於出獄後,7年前又因為竊盜跟毒品再次入獄,目前關在台南監獄,在會客間與我訪談。他理著受刑人的平頭,濃眉方臉,身形高大,隔著玻璃窗直直看著我,語氣起伏道,「我有做的事情,我不會去平冤,為何我會堅持到今天?因為我沒做,我真的不甘心。」
18年來,這個指認場景成為鄧屏湘的惡夢。這兩起截然不同案件的被害人,都告訴警方他就是犯人。那日,女大學生指出,1月27日凌晨零點30分,她在台南市中西區被鄧屏湘持刀搶走現金900元,對方雖然戴著半罩式安全帽,但透過眼睛、跟說台語的口音,可以確定就是鄧屏湘。
兩名國小女童則說,1月29日下午5點,她們姊妹倆跟媽媽在台南市中西區的虱目魚店吃飯時,替媽媽保管的皮包,被一個約30歲的叔叔從座位後方搶走、接著騎機車逃逸。對方戴安全帽、前額露出一截白色頭髮,矮矮壯壯的,因為隊伍中其他嫌疑人「全部都是警察」、「都不像壞人」,所以她們確定犯人就是眼前的鄧屏湘。當年5月,鄧屏湘便被台南地檢署以強盜罪和搶奪罪起訴,強盜罪是重罪,刑期5年起跳,不像他過去犯的小竊盜案,最多就關1年。
鄧屏湘在法庭解釋自己29日當晚在家睡覺,女友可以作證,自己雖有不少前科紀錄,但都是犯竊盜、毒品等罪,從未使用暴力或工具,不會犯下這種重罪;他的辯護律師也不斷提出警方的指認程序有嚴重瑕疵,影響了指認作為證據的正確性。依照法定流程,警方必須安排多人,以列隊方式供證人指認,這些人不能在外型上有重大差異,也不可以有暗示誘導。
台南地方法院並未採納這些說法,表示警詢筆錄有無瑕疵,都不是其審判依據,兩起案件的被害人都已經再次在法庭陳述、指認鄧屏湘,遂判鄧屏湘犯攜帶凶器強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0年;又犯搶奪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1年4個月。隨著鄧屏湘不斷上訴,到了最高法院跟台南高分院,法官卻認為警方的指認程序有瑕疵,因此撤銷鄧屏湘的有罪判決,但經歷三次更審,全案在2009年定讞,維持原判。
過去,鄧屏湘一向坦率認罪,但這次他始終否認犯下這兩起案件。他的不認罪,在法官眼中卻成為沒有悔意,因此被判重刑,一審判決書的主文開頭,就列出他長長一串前科紀錄,形容他素行不佳,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也指出他犯後一再否認犯行,態度不佳,顯無悔意。
「如果沒有這兩件冤案,我最多也是服刑一年多就可以報假釋,多關這10年,當然是痛苦的,尤其又不是我做的,我為何要關那麼多年,當下真的有那種有苦說不出,又不知要去找誰幫忙⋯」除了會客訪談,鄧屏湘也與我通信,他的筆跡剛硬、有稜有角,文字素樸。
案發前,他與同居女友育有一對學齡前的兒女,正努力過上安分規律的生活,不僅剛貸款買了機車,也有一份在台南大理石工廠做切割跟送貨的工作,每天固定早上8點上班、做到下午6點,月薪3萬5千元,收入雖然不多,但穩定,他已經很滿意。只是後來又染上毒品,因為缺錢,才又竊取他人財物。
過去他從未與家人解釋這起案件,甚至是心中的苦或冤屈。漫長的牢獄期間,他獨自規劃著出獄後如何尋找新證據、為自己平反。他的家人當時多埋怨他、與他疏遠,女友也離開了,留下年幼的孩子給他母親照顧,他的人生沒有好過,但又更破碎。
「我有時間就會看一些六法全書,或是法律的書籍,打算假釋回去後,要靠自己的力量來替自己平反,後來知道有『平冤』(冤獄平反協會)後,就去拜託他們幫忙。每當我胡思亂想的時候,就拿出我小孩的相片來看,或是禱告,或多或少能讓我內心平靜一些。」他寄給我的信中寫道,自己在刑滿、準備報假釋時,透過獄友得知「冤獄平反協會」,而寫信喊冤。
2015年,時任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的律師羅秉成,決定救援鄧屏湘,「以冤罪救援的角度,我不是用人來評價,不是看他的前科,而是客觀回到這案子去檢視它的流程、有沒有高度風險造成冤罪,我閱卷後看到明顯的問題。」他指出,鄧屏湘案的指認程序明顯違反當時警政署頒布的〈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程序要領〉,其明文規範警方不得以單一相片提供指認、這些被指認人在外形上不得有重大差異、指認前警方不得有任何可能暗示誘導的安排,且指認前必須告訴指認人,犯罪嫌疑人不一定存在被指認人當中等。
指認瑕疵及指認錯誤已被認為是造成冤案的主因之一。美國無辜計畫研究便曾發現,325件經DNA證據而獲得平反的案件中,有高達76%的冤錯案件涉及目擊證人指認錯誤,是所有錯誤判決原因中最高者;而在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至少就有5例冤案跟指認錯誤有關,其中已有4例平反成功。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原被判無期徒刑、去年改判無罪的林金貴。當年警方提供的3張指認照片,只有林金貴露出上半身、左手轉背後疑似被銬在欄杆上,其高度誘導性,使林金貴被指認為槍殺計程車司機的嫌犯。
鄧屏湘關出來了還來喊冤,也引起羅秉成的注意,「真的是你做的,關都關出來了,還在靠腰?但有些人不是他幹的,他就會說這不是我,我認不下去、吞不下去,鄧屏湘就像這種情形。」
「指認是很特殊的供述性證據,如果是陌生指認,有沒有認對人是開啟犯罪調查的前提,(指認人)要很有信心地說『這個人認對了』,才能做後面的調查。第一時間指認某個人,那個第一次極為可貴,警方不可以暗示、誘導,禁止汙染(指認人記憶),是最基本的原則。」羅秉成說,「如果你看過鄧屏湘的(警詢)錄影帶,那就是兒戲,那是半開放空間,指認人已經站在那裡,才開始安排拿號碼牌,鄧屏湘手銬還銬著、身上穿著囚衣,然後叫他拿掉手銬,換位置時全程都被看到⋯這只是演給他(被害人或目擊證人)看嘛,他已經被汙染了,其他人都是警察局的人,他會去指認警察嗎?」
除了強烈暗示犯人就是鄧屏湘的列隊指認外,還有女大生先前在報案後隔週、在警局做的第二次筆錄,警方只提供鄧屏湘一人的照片給她指認。單一指認一樣違反指認規範,且被認為是最不可靠的指認方法,容易使人形成錯誤記憶。2011年美國維吉尼亞大學法學院的研究便指出,全美250個誤判案件中,就有190個案子涉及證人的錯誤記憶,警察若只拿一張照片或只以一個嫌犯請證人指認,證人沒有可比較的對象,較容易出錯;而且,當指認對象只有一個人,若證人記憶不清而猜測,證人指認那個人的機率是100%。
「指認的心理狀態是很複雜的,辦案的警察會很期待你指出來,指認人也會很想給出答案,不給答案,一則可能對不起自己,也可能對不起被害人,並可能對不起辛苦辦案的警察。」羅秉成解釋,指認規範違背警方辦案的習性,就是為了要層層防錯,因為在雙方的期待下,有時再微小的舉動,例如警察只是不自覺嘆口氣、多看某張照片兩眼,都可能暗示被指認人做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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