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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十國慶日是「國定假日」 勞工局:雇主調班須經勞工本人同意

發布時間:2024/10/9 08:00

異動時間:2024/10/9 09:33

記者盧逸峰/台中報導

雙十國慶日將屆,而國慶日為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節日,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應讓勞工放假並給薪,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出勤,則應加倍發給工資。雇主如有調移該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需求,因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變更,除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外,也需明確國慶日調移後的休假日期。

國慶日為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節日,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雇主,應讓勞工放假並給薪。(圖/勞工局)

勞工局提醒,今年國慶日為週四,事業單位如與勞工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及週日為例假日,則週四當日應放假一日;如當天適逢排班制勞工原訂「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協商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該補休日性質視為國定假日,勞工如於國定假日、補休日或休息日出勤,雇主應依照假別性質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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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強調,國定假日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經調移後原休假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無加倍發給工資問題,若雇主使勞工於調移後休假日出勤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另外,如為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也適用於上開休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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