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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排黑條款三讀 犯黑金槍毒等終身不得參選

發布時間:2023/5/26 19:03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明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及曾犯製造、運輸、販售毒品、槍砲與洗錢、等惡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終身不得參選。

立法院會26日下午處理防止黑金參政的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長游錫堃(右)敲槌宣布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及曾犯製造、運輸、販售毒品、槍砲與洗錢等惡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終身不得參選。(中央社記者吳家昇攝)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曾犯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等,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及資助,進行刺探、蒐集及洩漏國家機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或發展組織等,以及從事製造、運輸、販售毒品及槍砲、引誘他人吸食毒品等惡行,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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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外界關注前總統陳水扁呼籲,不要將犯洗錢罪定讞納入終身不得參選的範圍,但最終仍被納入。三讀條文明定,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以及曾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或第15條(收受使用財源不明),以及曾犯刑法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加重詐欺罪等,經有罪判決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三讀條文明定,犯上述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緩刑的宣告者,亦同。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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