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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罷免可募款?錢去向超自由 監察院:無法可管

發布時間:2025/2/6 17:22

異動時間:2025/2/6 17:31

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選舉有政治獻金法規範,對於金流去向有嚴明規定,但是罷免的募款,監察院今(6)日證實無法可管,募款到的金額「使用與去處」可能「超自由」。

監察院證實「罷免募款無法可管」。(示意圖/pixabay)
監察院證實「罷免募款無法可管」。(示意圖/pixabay)

監察院說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105年12月14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放寬罷免提議及連署門檻。罷免新制上路後,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與被罷免人,可以設立罷免或反罷免辦事處,並可在媒體宣傳。至於罷免案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可否募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未予處理,且政治獻金法也未就「罷免募款」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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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政治獻金法的主管機關,都是內政部,監察院為政治獻金法的執法機關。目前對罷免募款無明文規範下,只能依法行政。

監察院指出,內政部研議的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將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得收受政治獻金」之相關規定納入修法。監察院對於近年多次出現的罷免活動與募款問題,已於113年10月29日主動函請行政院加速修法,並副知內政部。行政院於114年1月3日、1月17日召開會議,並訂於114年2月7日將召開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第7次審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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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表示,依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政治獻金法,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與被罷免人欲進行募款,目前法無明文規定。監察院為政治獻金法的執行機關,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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