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3/19 19:08
異動時間:2025/3/19 19:12
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19日審議通過「113年總統、副總統選舉擬參選人柯文哲、吳欣盈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情形」查核報告,裁定吳欣盈免罰,但柯文哲裁處罰鍰新台幣374萬元,並沒入5579萬3888元,簽證會計師端木正移付懲戒。至於該案的調查,源起於林延鳳等5人陸續向監察院提出檢舉。
以下是監察院的查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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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查核範圍,係針對柯文哲設立政治獻金專戶於112年5月20日起至113年2月12日止在可收支期間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收支申報。至於柯文哲於111年底在法定可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前收受林姓等3人之政治獻金、柯文哲代收多筆他人捐贈台灣民眾黨之政治獻金、木可公司代收政黨YT頻道抖內等涉有違反政治獻金法之爭議,均行另案辦理。
監察院自去(113)年8月12日派員調查,旋即函請柯文哲檢送政治獻金收支憑證原本到院。但因資料已遭調查局扣押取走,監察院乃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定,函請臺北地檢署提供行政協助,並於8月底動員多名承辦人員兩度前往調查局北部機動工作站,將全部近10大箱扣押資料悉數翻拍後,始取得申報之憑證資料。旋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檢附憑證、收支對象查報資料及約詢有關人員,於查核後發現逾2萬筆收支涉有違反11大項政治獻金法規定情事,並依法函請被查核人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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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柯文哲於113年9月5日因刑案羈押於臺北看守所且被禁止接見及通信,為保障柯文哲行使陳述意見之法定權益,監察院函詢檢察官得知受限於羈押法第66條規定,考量柯文哲無從求援所外人員協力得以完整陳述意見之情事而暫停調查進程。直到檢察官於同年12月26日提起公訴,柯文哲具保停押後,遂以最速件公文寄送柯文哲住所請其陳述意見,復於今(114)年1月間收到柯文哲委託之代理人黃珊珊提出陳述意見函後,全案調查程序才告完備。嗣完成查核報告,循序提列114年3月19日廉政委員會審議。
查核認定違法情形及決議裁罰結果
監察院說明,政治獻金法所規範的對象為政黨及擬參選人,對於擬參選人之使用人或代理人之故意過失,依司法實務見解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由擬參選人負推定的故意過失責任。是以擬參選人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收支違反相關規定,自應以擬參選人為裁罰對象。
經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認定本案會計報告書之收支違反政治獻金法情形包括:
(1)募款演唱會售票及透過木可公司販售競選小物合計4,067萬8,453元之鉅額收入,故意匿未申報;復有虛報1筆收入及86筆無交易事實等虛報支出計2,463萬719元,因故意申報不實收支金額達6,530萬9,172元,違反政治獻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決議裁處罰鍰180萬元併沒入匿未申報之收入4,067萬8,453元。
(2)故意違反法定支出項目,以4筆高額授權費(金)名義給付木可公司計1,500萬元,違反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之情節重大,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重處罰,決議裁處罰鍰180萬元併沒入違法支出金額1,500萬元。
(3)未盡查證義務收受不符規定之政治獻金,未於申報截止日前辦理返還或繳庫等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部分,決議裁處罰鍰8萬元併沒入11萬5,435元。
(4)收受164筆政治獻金逾15日始存入專戶,違反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部分,決議裁處罰鍰6萬元。
以上合計裁處罰鍰374萬元併沒入5,579萬3,888元。另查出捐贈者違法部分,有營利事業於捐贈時其主要成員之董事長為外國法人,違反外資不得捐贈之規定、個人對同一組擬參選人於同一年度捐贈總額超過法定10萬元之限額等違法捐贈行為,監察院亦均分別依法裁罰。
演唱會售票收入及競選小物販售收入 均屬政治獻金
監察院強調,擬參選人為募集政治獻金而舉辦活動,政治獻金法並無限制募款活動之態樣,擬參選人自可展現創意舉辦不同型態之募款活動,包含委由營利事業辦理。惟該活動所售票券、販售之物品價額等,如構成對擬參選人不相當對價之給付,該募款活動之收入即屬政治獻金捐贈收入,不因該活動已依法繳納相關稅賦(娛樂稅、營業稅等)而改變其為政治獻金之本質,故仍應依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將販售之金額於法定期間內存入政治獻金專戶、開立收據並申報於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舉辦募款活動之相關成本支出,亦得列報為政治獻金支出。
多年來,擬參選人募款餐會或販售募款小物多按此規定列報,柯文哲於107年間競選臺北市市長亦曾遵循此方式申報該次會計報告書,為此,監察院再次重申,募款活動不論形式為何,均應依此列報。
至於輿情反映及民眾檢舉柯文哲疑涉其他多項違法情事,監察院經過調查及約詢後,認定依現有事證,尚難認屬違法者,包括:
(1)申報之現金捐贈筆數比例過高乙事,經查證結果,為登帳人員將第三方支付代收之捐贈,錯誤登載為「現金」,實際應登載為匯款捐贈比例為92%,將於結案後限期被查核人就錯登捐贈方式部分予以更正。
(2)申報有數人反複多次捐贈並有多筆「現金捐贈99,999元」遭質疑為京華城案相關乙事,根據政治獻金法之捐贈限額規定,是以同一年度的金額加總,並無次數之限制。又查柯文哲所申報單筆捐贈金額99,999元共33筆,均係透過第三方支付平台捐贈,除有將捐贈方式錯登為現金捐贈外,尚無具體證據認捐贈者係與威京集團可能相關。
(3)申報多筆收入之捐贈者地址不在本國疑屬外資捐贈部分,經查共計166筆,均符合規定登載,依現有資料,尚難遽認違法。
(4)申報高額競選總部裝潢費乙事,經查證結果,均有施工查驗證明、合法憑證及價金給付金流,難認未符支出規定,至於價格是否合理,有無豪奢浪費,尚非監察院查核職權行使範圍。
(5)購買SOGO禮券疑有違法或去向不明乙事,經查證結果,有合法憑證及金流,並作為員工福利用途,惟該項支出應改列人事支出科目,並應補正職工領據或領用名冊。
有關柯文哲代理人黃珊珊於114年1月14日及2月5日函監察院,以「尚有數百筆憑證並未登打,金額高達千餘萬元,也有數百筆錯漏、登載錯誤」請求對上開會計報告書補報更正及剔除錯誤乙節,亦經監察院廉政委員會審核相關規定決議不予同意。
根據政治獻金法第30條及政治獻金查核準則第5條第1項規定,查核程序開始時之申報資料業經依法公開於網路且據為查核標的,擬參選人僅得按監察院通知查核之結果為限期補正。本案自113年8月12日立案派查啟動查核程序日起,即無由擬參選人申請更正致變動查核標的之餘地。又監察院將依全案查核結果,就上開認定違法虛報收支、匿報收入、違反法定項目支用部分通知補正,至於匿未申報收入之成本支出,亦得由申報人檢附相關憑證提經審核後,併同補列。另就台灣民眾黨前曾於113年10月4日函請監察院協助更正本案會計報告書,基於同上規定,且擬參選人所屬政黨未受合法委任自無權代理等原因,監察院於113年11月27日已函復該黨,並於同年12月23日官網發布新聞稿澄清事實,併予敘明。
簽證會計師執行業務違反規定或廢弛應盡義務,依法移付懲戒
監察院廉政委員會除決議上開罰鍰及沒入之查核結果外,亦決議:監察院依會計師法第63條第1項規定為該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就上開會計報告書之簽證會計師端木正,執行帳務業務虛偽登載及查核簽證業務未依照「會計師辦理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查核簽證須知」及其所設計之查核程序等違反會計師法第11條第1項及第41條等規定,且情節重大,已該當同法第61條第6款應付懲戒事由,依法檢具事證移請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依法懲戒。透過本件案例,監察院期望未來會計師執行政治獻金業務,均能恪守相關法令規範,忠實記載、覈實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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