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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家融資公司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金管會:違規重罰1000萬

發布時間:2025/4/22 19:04

異動時間:2025/4/22 22:21

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金管會22日宣布為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規劃將中租(5871)、裕融(9941)、和潤(6592)、日盛台駿(6958)4家上市集團旗下一共12家融資租賃公司,從事以自然人為對象的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具類似融資性質業務者,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管轄範圍,最快8月底生效,若有違法,可處3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罰金。

12家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管會表示,未來若違規可重罰最高1000萬元。(示意圖/unsplash)
12家融資租賃公司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管會表示,未來若違規可重罰最高1000萬元。(示意圖/unsplash)

金管會表示,為利融資租賃公司順利接軌金保法,並回應外界對融資租賃公司業務行為更為透明、公平、誠信的期待,已分別就金保法所定消費者保護措施,擬具授權子法修正草案,重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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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利率及費用的揭露:
    (一) 融資租賃公司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對利率及費用的揭露,應以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為之。
    (二) 融資租賃公司應對金融消費者說明其應負擔的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以及利率、利息計算方式。

    二、 融資租賃公司委託他人辦理業務招攬,應確保受委託者的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符合相關規定,並應建立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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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融資租賃公司提供商品或服務前,應踐行認識金融消費者程序,瞭解金融消費者或欲為保證人的資力、信用、借貸狀況、資金需求原因,以確保所進行業務與金融消費者的還款能力,與所能承擔的風險相符。

    四、 融資租賃公司提供的融資金額,不得逾越交易標的物於申辦業務時的價值。

    五、 融資租賃公司自行或委託外部機構進行催收作業時, 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造成金融消費者隱私受侵害,或其他不當的債務催收行為,並應建立對外部催收機構的遴選標準、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六、 融資租賃公司不得拒絕金融消費者提前清償,如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者,違約金的計算及收取方式,應於契約以個別磋商條款與金融消費者個別約定,融資租賃公司並應向其說明重要內容。

    至於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融資租賃公司評議案件的收費,金管會已擬具「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規劃重點如下:

    一、 爭議案件經評議委員會作成全部或部分有利於金融消費者的評議決定者,每一案件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新臺幣2萬元。 

    二、 爭議案件經金融消費者撤回、調處成立,或評議委員會作成全部不利於金融消費者的評議決定者,每一案件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新臺幣8千元。 

    金管會表示,這次公告及法規修正草案共計5項,將同步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網站,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的「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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