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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岩露營區電費爭議 彰化縣府討562萬僅判53萬

發布時間:2025/6/9 21:31

彰化社頭清水岩溫泉露營區委託營運OT案,縣府認定業者多項缺失解約,並求償562萬餘元電費;彰化地院以縣府未能舉證電費為被告使用等理由,判業者僅須給付53萬餘元。

彰化社頭清水岩溫泉露營區委託營運OT案,縣府認定業者多項缺失解約,並求償新台幣562萬餘元電費;彰化地方法院以縣府未能舉證電費為被告使用等理由,判業者應給付53萬餘元。圖為清水岩溫泉露營區外觀。(圖/中央社)

彰化縣政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今天回應媒體,指彰化地方法院以「原告無法提供完整分電表用電度數紀錄」為由,推定其餘電費不由業者負擔,顯失衡於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屬重大事實誤認,此案實際金額與判決金額懸殊,已委託律師於今年4月底遞狀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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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彰化地院判決書,彰化縣政府與業者於民國109年11月簽立彰化縣社頭清水岩溫泉露營區委託營運OT案投資契約,露營區110年10月3日開幕,期間業者曾繳納3次電費共新台幣40萬餘元給縣府。雙方於113年12月27日終止契約。

縣府主張,縣府根據2個總電表電費,已代墊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業者應繳562萬餘元電費給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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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表示,縣府所指2個總電表並未依約點交並辦理過戶給他們,理應由縣府自行繳費;且這2個總電表使用區域,縣府尚有部分設施遲未修繕完成,未依約點交,除造成他們營運困難外,縣府為修繕需要也有自行使用這2個總電表,耗電甚鉅。

業者指出,縣府在這2個總電表下各設4個分電表,其中1個分電表由縣府自行使用付費,業者認為他們如要分擔電費至多為53萬餘元;此外,另有1個電表及其使用區域有依約點交,業者自行繳費151萬餘元。

法官認為,原告縣府若確實依約定,將2個總電表由被告自行申設或過戶給被告自行管理使用,就不會有此爭議產生,且縣府未確實管控記錄由被告使用的其餘7個分電表實際用電。

彰化地院指出,縣府未能舉證電費由被告使用,請求被告繳付爭議電費即屬無據,判被告應給付縣府53萬7261元。

城觀處表示,履約期間業者多次以溫泉瑕疵為由拒不點收,以致電表未能辦理過戶,有爭議2個總電表為園區全區電力來源,且點交面積占全區面積9成以上,地院判決與事實有嚴重出入,會透過上訴爭取應有權益。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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