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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藍白攜手闖關三讀通過 未來重大案件可法庭直播

發布時間:2025/6/27 17:45

記者方炳超/台北報導

由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提出,涉及開放法庭直播的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今(27)日在藍白立委挾人數優勢下,上午聯手將修正草案排入討論事項,並於傍晚三讀通過,根據修正條文,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之關係,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在法律審(最高法院、大法庭)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而事實審(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則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等方式公開播送等,並列出可「合法變聲錄音錄影」情形。

法庭直播相關法案三讀通過。(圖/國會頻道)

本案在5月底逕付二讀,隨後進入協商冷凍期。民眾黨團今早在立法院提出議事日程,把還在協商冷凍期的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列入議程,在藍白立委的人數優勢下順利通過將案件列入議程,法案順利於傍晚5點半左右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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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三讀修正條文,第86條修法明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前項應公開之程序,於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之聲音、影像傳送至同法院內適當空間之旁聽席公開行之。

事實審部分,第90條三讀修正,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所為之錄音、錄影,不予公開播送。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之關係、審判程序之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就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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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明定,前項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無理由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抗告有理由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前項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為第二項或第三項公開播送時,參與訴訟程序者有正當理由確信公開播送其錄音、錄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將其錄音、錄影予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為之: 一、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或財產,二、嚴重影響審判之公平性。

三讀條文規定,下列各款之案件,不得為第二項或第三項公開播送:依法以不公開法庭審理之案件、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民事案件、適用簡易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案件、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案件、適用家事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或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之案件。經第二項、第三項合法公開播送之錄音、錄影,不受第九十條之四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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