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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上銬民眾16小時?監察院「這理由」糾正調查局

發布時間:2025/7/1 14:46

異動時間:2025/7/1 15:03

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監察院接獲民眾陳情,指出三○公司前董事長楊女於112年6月9日遭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人員於機場違法拘提,並上銬限制行動16小時,對方於提告後,經監察院調查,監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對台北市調處的糾正。

可以上銬民眾16小時?監察院糾正調查局。(示意圖/unsplash)
可以上銬民眾16小時?監察院糾正調查局。(示意圖/unsplash)

監委范巽綠、蔡崇義指出,臺北市調查處人員為偵辦營業秘密法及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於112年6月9日持拘票赴松山機場拘提楊女,當時無法證明調查局人員於機場執行拘提時,曾履行刑事訴訟法第89條及第95條第1項的告知程序,因此認定臺北市調查處的拘提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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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調查局人員當時要求楊女不要與外界聯絡,此舉無異使刑事訴訟法第89條及第95條第1項的規範目的形同虛設,與法律課予執法機關應告知義務的本意相悖。

監察院表示,調查人員對楊女執行拘提程序顯有瑕疵,違反憲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刑事訴訟法等規範所揭櫫的程序正義價值,均核有重大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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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指出,由於臺北市調查處一開始拘提不合法,導致附帶搜索也違法,其後所查得的證物與扣押手段,也都不適法,不論是鑑識手機、筆電的數位內容等,臺北市調查處及臺北地檢署都未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監察院表示,臺北市調查處對於戒具使用欠缺其必要性,違反比例原則,更有懲罰被上銬人的疑慮,調查局有檢討必要。
 
監察院也指出,調查人員藉職權介入民營公司派系紛爭,涉及辦案偏頗、違反保密規定,並逾越工作分際,其案件受理、分案及立案機制都不當,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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