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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院判決看網路誹謗的應對之策

發布時間:2025/8/28 10:37

文/李尚宇(巨展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一位網紅醫師因在臉書粉絲專頁上爆料,而遭另一位醫師提告妨害名譽,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以構成誹謗罪嫌判決定讞。法官認為,透過臉書等社群媒體發表言論的方式,不受時間、空間的限制,而且很難消弭被害人名譽受到的負面影響,無法完全回復被害人的名譽,因此利用粉絲專頁發表言論,應該要有更高的查證義務。

一位網紅醫師因在臉書粉絲專頁上爆料,而遭另一位醫師提告妨害名譽,經法院審理後以構成誹謗罪嫌判決定讞。(示意圖/Unsplash)
一位網紅醫師因在臉書粉絲專頁上爆料,而遭另一位醫師提告妨害名譽,經法院審理後以構成誹謗罪嫌判決定讞。(示意圖/Unsplash)

這判決所反應出的,不僅僅是法官要求具有網路公眾影響力的人物更應謹言慎行外,更可以凸顯出,除了法律以外,面對妨害名譽是否有其他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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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言論自由是民主發展最重要的一環,但言論自由不意味可以無限上綱,因此,刑法對於侵害他人名譽,仍有處罰規定,且可同時依民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目前對妨害名譽的刑事處罰主要分成兩種態樣,一種是「公然侮辱」、一種是「誹謗」,而「誹謗」又有「事實性言論」及「意見表達」的兩大分類。

如果行為人敘述的,是一個客觀上可以查證真假的事件,就是屬於「事實性言論」。行為人所述必須與客觀上的事實相符;又或者雖然與事實不符並可能損及他人名譽者,必須要先經過一定的查證,才能免於誹謗罪的處罰。至於查證的程度為何,涉及行為人發表言論的方式、公益性等事項。如果以散佈力強的方式發表,如社群媒體,要有較高的查證義務,單純道聽塗說或猜測,仍可能構成誹謗罪嫌。又如言論內容是針對監督政府、或與公共事務相關,則有較大的容錯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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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涉及的就是事實性言論,因為行為人敘述的是一個客觀上可以查證真假的事件,透過社群媒體發表的事實性言論,法官認為發表人要有較高的查證義務。

在社群媒體左右人們認知下,妨害名譽是否該除罪化?

話雖如此,但實務的運作上是妨害名譽案件的起訴率偏低,縱使法官判有罪但刑度也不高,顯少因為妨害名譽而必須入監服刑的狀況。而地檢署與法院面對如潮水般湧來的詐欺案件,即產生妨害名譽是否應除罪化的議題,只以民事求償即足。

但民事訴訟必須特定被告的真實身分,除非是公眾人物,又或者在網路上揭露自己的基本資料,否則一般民眾實難特定網路上匿名者的真實身分。甚至多數主流社群媒體來自外國公司,只有重大犯罪案件、詐騙、兒少保護等案件,外國公司才願提供用戶資料給執法單位。這些客觀因素都加深單純以民事訴訟主張權利的難度

隨著社群媒體的發展,人們透過接觸到的訊息已經不是來自四面八方、不同角度及立場,而是透過大數據計算出個人喜好、傾向,而推播投其所好的同溫層資訊,這不僅造就詐騙的溫床,也讓人對知名人士的信任度,轉化為對資訊或消息的相信度。如果知名人士提供的消息非真,且有損他人名譽,確實將造成被害人名譽難以回復。

再者,許多人都會購過網路建立個人品牌,進而超級在意網路上的評價,這點就成為有心人士可運用之處。筆者就見過病患在網路上批評醫師的治療內容,而許多網民在不明所以下,群起對醫師圍剿、影響醫師信譽,而究其原因竟是認為醫療費用太高、希望退費;甚至還有散佈不實訊息,影響他人公司信譽,藉此要求高額的網路下架費等等。

網路上的妨害名譽已經不是單單的損害名譽,也更具有其深層的背後目的性。

而根據德國之聲在2019年的報導,德國聯邦訊息安全局的調查顯示,近四分之一的德國網民都有過程為網路犯罪被害人的經歷,更有見解認為,應加強對網路霸凌、侮辱性言論、仇恨性言論的刑事責任。因此,在網路及社群媒體全面成為人們資訊的主要來源時,網路上的言論或評價,實已左右了人們認知的一切!

妨害名譽漸被限縮,檢察官起訴、法官判刑也日趨困難,則被害人還能做什麼?

網路上的言論或負評,往往在短時間內,就會引發喧然大波、造成企業形象或個人品牌的立即減損。以本件判決為例,案發時間是在111年,但至今才判決定讞,距案發當時已有三年多的時間。試問,有哪個企業或品牌,能默默等待三年多後,才能重建形象? 

因此,面對網路上的不實言論或負評,往往不是直接透過法律爭取公道,而必須結合法律與公關危機的角度,先行確認終極戰略目標為何?並在法律上站得住腳的前提下,擬定應對網路上的不實言論的策略,及是否利用法律程序的評估,講求在最短時間內,降低不實言論所造成的傷害!畢竟企業還要營運、個人品牌也要維繫,而這些背後帶來的,不僅僅是名譽的損害,更是商譽或信任流失所失去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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