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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洋接任部長仍見代言廣告!運動部5點澄清:皆上任前簽約

發布時間:2025/9/12 16:01

記者周雅琦/綜合報導

奧運羽球雙金得主李洋接任運動部長後,外界關注其過往商業代言廣告仍在各平台上出現,質疑是否與公職身份衝突。對此,運動部今(12)日指出,強調相關肖像授權合約皆在李洋上任前簽訂,並未違法,且他已在上任前主動解除所有已續約代言,未來也不會再簽新約。

奧運羽球雙金得主李洋接任運動部長。(圖/總統府提供)
奧運羽球雙金得主李洋接任運動部長,9日出席揭牌暨部長布達典禮。(圖/總統府提供)

針對李洋目前仍出現在各平台上的商業廣告,運動部指出,依《公務員服務法》來看,李洋部長相關肖像授權合約是在上任前就已經簽訂,所以並未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因此依合約精神廠商有權利走完合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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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部也補充,李洋部長上任前已主動解除所有仍在續約期內的代言與活動,目前僅剩肖像授權合約仍在履行中,不過他在合約期間不會參與任何站台或宣傳活動。運動部強調,等既有合約期結束後,李洋將不再續約,以後也不會有新約。

運動部5點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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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第2項規定「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

二、 又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三、 另銓敘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號令規定,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

四、 依前述規定,公務員本就可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肖像權而獲取合理對價,而李洋部長相關肖像授權合約本是於上任前簽訂,並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因此依合約精神廠商本有權利走完合約內容。

五、 為避免爭議,李洋部長已於上任前主動解除所有已續約的代言和活動,至目前尚餘肖像授權合約,於執行期間不會參與任何站台等宣傳活動,俟合約完畢後,也不會再有續約跟新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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