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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17歲少年31刀殺女大生 法院4理由裁定收容:家庭管教功能不彰

發布時間:2025/9/17 20:17

記者邱梓欣/綜合報導

台中市顏姓女大生與17歲駱姓男友疑感情糾紛,昨(16)日相約於沙鹿區一處民宅旁談判,駱男情緒失控下持利器猛砍顏女31刀,導致顏女不幸慘死。警方於今(17)日依殺人罪護送駱男送往少年法庭,法庭認為其「責付顯不適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規定,當庭裁定收容,稍後將前往少年觀護所。

警方於今(17)日依殺人罪護送駱男送往少年法庭,法庭認為其「責付顯不適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規定,當庭裁定收容,稍後將前往少年觀護所。(圖/截自Google街景)
警方於今(17)日依殺人罪護送駱男送往少年法庭,法庭認為其「責付顯不適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規定,當庭裁定收容,稍後將前往少年觀護所。(圖/截自Google街景)

少年法庭法官經審理,認定駱男有情緒控管不佳、暴力攻擊傾向、畏罪潛逃、家庭管教功能不彰之情,責付顯不適當,故依法裁定收容,稍後將前往少年觀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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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進一步說明,本案移送至本院少年法庭後,會先分案以「保護事件」進行調查,如認以由其他有管轄權之少年法院處理,可使少年受更適當之保護者,得依少事件處理法第15條規定裁定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少年法庭法官以「保護事件」進行調查後,如認為少年所觸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殺人)」,會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裁定「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待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再由少年法庭法官依「少年刑事案件」進行刑事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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