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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一句「責任制」不給加班費! 律師:勞工月薪沒15萬「雇主恐違法」

發布時間:2025/10/26 18:18

實習記者藍彥欣/綜合報導

許多雇主以「責任制」延長勞工工時,規避加班費,於是網路流傳「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這一說法。對此,台大雙語律師葉家瑄提醒,其實《勞基法》裡規定的責任制不容易成立,《勞基法》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都有明文限制。一般白領工作者,只有月薪須達15萬元以上的監督管理職,才符合責任制適用條件,且15萬元為經常性薪資、不包含分紅、年終獎金。雇主若仍以「責任制」為由拒付加班費,恐怕已違法。

律師指出若雇主以「責任制」為由不給加班費,恐違法(示意圖/Pixabay)

葉家瑄指出,企業若主張採行責任制,必須根據《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符合3項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和勞工透過契約另行約定與勞基法規定不同的工作條件:職務符合勞動部公告的特殊類別,可適用職類包括律師、會計師、資訊研發工程師、住院醫師或電影現場人員等;且勞動契約明確約定責任制下的工作條件,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才能正式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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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也強調,若只是一般白領工作者,即使薪資較高,只要不具管理職責,就不能以責任制取代加班費,如果老闆在要求責任制但錢卻沒有給到位,民眾要懂得捍衛自身權益。

此番說法引起熱議,不少網友在底下留言直呼,「說得很實際,但現實完全不是這樣」;也有人好奇若違法被檢舉,雇主究竟會受到什麼處分?對此,葉家瑄回覆,若勞工向勞工局檢舉並經查屬實,雇主將被依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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