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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修法,「特留分」也廢了吧

發布時間:2025/10/28 16:00

文/鄭自隆(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退休教授)

台灣遺囑協會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連署,要求廢除民法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讓立遺囑者自由分配遺產,難得獲得藍綠白立委一致支持,既然要修法,不但「兄弟姊妹特留分」該廢除,就連「特留分」也一併廢了吧,財產自主,自己的錢要留給誰就給誰,哪有國家規定一定要給誰的道理。 

台灣遺囑協會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連署,要求廢除民法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難得獲得藍綠白立委一致支持。(圖/截自立法院YT)

人是社會動物,為維持社會運行秩序,每個人行為舉止當然需要規範,規範來自不成文的「倫理」,與成文的「法律」,我們都知道要孝順父母,這是「倫理」規範,但「法律」管不到不孝順父母,除非遺棄或虐待父母,「法律」才能介入,所以自己的錢要留給有照顧自己,或比較有感情的人,這是人與人互動的倫理概念,「法律」冷冰冰規定一定要分給張三,不得全部給李四,這是違反人與人互動的倫理,也侵犯了個人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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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規範民事生活,必須配合公民社會的一般條件、趨勢和要求,也就是甚麼樣的時空條件,就應該有甚麼樣的《民法》,現在繼承「特留分」,是承續民國20年,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的《民法繼承編》;換句話說,「特留分」的立法背景是100年前的中國大陸社會,以農業為基礎,三代同堂的大家庭是整個社會重要的組成元素,經濟活動也以家庭為單位,個人勞動所得歸家庭做統籌分配,以照顧無生產能力的家庭成員。

在這種情況下,因個人特質被抑壓,所以遺產分配以大家庭作為思考,以維繫整個家族運作,「特留分」的設計也就無可厚非,但以之規範21世紀的台灣社會就顯得可笑,如果還保留遺產「特留分」規定,簡直就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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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民法》規定,若是有配偶,在無遺囑狀況下,遺產繼承的四個順序,分別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配偶要拿到另一半的遺產之前,必須與前述四個順序繼承人依順位共同繼承,這就是「應繼分」的概念;例如配偶、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3位,遺產1000萬元,則每人平均分配250萬元;若無第一順位,就與第二或第三順位共同分配,配偶可拿走1/2,若是與第四順位共同繼承,則配偶可拿走2/3,除非另一半沒有一到四順序的繼承人,才可能繼承全部遺產。

這樣安排看似合理,但若夫妻膝下無子,公公也早去世,而婆媳關係很糟,惡言相向,不相往來,一旦先生過世,依民法規定,先生的遺產一半要分給惡婆婆,這位妻子以後日子要怎麼過,豈不飲恨度日。

至於特留分,是在有遺囑情況下,為了保障繼承人能拿到最低限度的遺產的設計,特留分除了上述四順序繼承人外,也納入配偶共五類人,其中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與配偶,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與祖父母的特留分則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假設夫妻膝下無子,公婆也過世,A先生一向由太太照顧,A過世遺產1000萬元,依法律A先生兄弟應繼分為全部遺產1/2,而特留分又為應繼分的1/3,所以A先生從未往來的兄弟可分到1000萬元的1/6,約166萬元,若兄弟只有1位B,則166萬元B全得,假設不久這位兄弟B也掛了,他的遺產分配卻與A太太無關,這合理嗎,有沒有違反民法立法「公平」的原則?

我們會不會覺得民法規定治絲益棼,根本與台灣社會現況不符,當前台灣社會是少子化的小家庭,即使有兄弟姊妹,成人後各有家庭,互動稀疏,關係並不緊密,甚至親子關係也很緊張,繭居的啃老族就等著分遺產,認為父母的支用開銷是在使用他將繼承的財產,在世父母隨時得「養老防兒」;即使關係應該緊密的夫婦,貌合神離也不少;這種情況下,法律還要介入遺產強制分配嗎?很多豪門兄弟姊妹的遺產糾紛,導致彼此反目公堂相向,不就是「特留分」惹的禍。

有部堺雅人和新垣結衣演的《王牌大律師》,其中有一集是鄉下德松醬油社長病重,三個兒女只有一人有幫父親打理事業,但其心思是繼承後就要賣掉醬油廠,另兩人在外遊手好閒,欠下大筆債務,就等著遺產還債,三人都握有老爸要把財產留給他的遺囑,遺囑效力「從新」,新的效力壓過舊的,於是三兄妹各找律師主張自己才是真的,最後老社長過世了,過世前寫的最新遺囑是將醬油廠交予一路照顧他的女員工繼承,三兄妹希望落空。

這樣不是很好嗎,老社長的心願是醬油廠永續經營,因此誰照顧我、誰能經營就留給誰,若依台灣民法繼承規定,應由三兄妹平分,只有賣掉醬油廠再平分現金一途,老社長可會含恨以終,死不瞑目。

管得最少的政府才是好政府,蔡英文時代通過同婚合法、通姦除罪,馬英九時代也通過自主醫療善終,身體可以自主,為什麼財產不能自主?「特留分」規定廢了吧,有遺囑者,從其遺囑;無遺囑者,若有紛爭再依「應繼分」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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