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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員送拾荒婦電鍋變貪污案!網喊不該起訴 林智群點破迷思解答

發布時間:2025/12/3 15:13

清潔隊員撿到仍可使用的電鍋送給拾荒婦人,事後依貪污罪移送法辦。(資源回收車示意圖,非當事人,台北市環保局提供)
清潔隊員撿到仍可使用的電鍋送給拾荒婦人,事後依貪污罪移送法辦。(資源回收車示意圖,非當事人,台北市環保局提供)

圖文/鏡週刊

台北市一名清潔隊員因「將回收電鍋轉贈拾荒婦人」遭依貪污罪起訴,法院日前判刑3月、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引發強烈討論。針對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出修法、主張「貪污金額5萬元以下不罰」,律師林智群今(3日)在臉書發文,重點分析此案與修法風波,直言相關論述混淆法律概念,若入法恐製造巨大貪腐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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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不是微罪」 林智群:1元也是重罪,怎能5萬以下免責?

林智群指出,部分政治人物以「微罪不舉」為由主張貪污金額5萬元以下免罰,完全誤用法律名詞。他強調,「微罪」指的是刑度3年以下之罪,但貪污罪最低刑度是5年以上,是標準的重罪,無法列入微罪範疇。

他更警告:若將「5萬元以下不罰」寫入法律,將使公務員每次收賄只要「控制在49,999元」即可免責,恐導致貪污更猖獗,「警察抓到酒駕收4萬放人也行嗎?這種立法會被犯罪者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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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法定刑過重?

林智群指出,部分民眾平時要求重罰貪污,但遇到清潔隊員這類個案,又認為重刑不合理、希望法官「法外開恩」。他認為這反映社會對法律標準的矛盾心態。

「當大家要求罪越重越好,法官的裁量空間就越小。一旦出現這種特殊個案,又回頭怪法院不能彈性處理,這不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嗎?」

為何還要褫奪公權?

許多網友質疑:「32元電鍋也要褫奪公權1年?」林智群表示,《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只要貪污罪成立就「應併褫奪公權」,法官沒有選擇餘地。他也補充,個案中清潔隊員與清潔隊屬「勞務關係」,不會因褫奪公權而丟掉工作,不如外界想像嚴重。

檢察官為何不適用「微罪不舉」?

對於有人質疑檢方為何不以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微罪不舉」不起訴,林智群再次澄清,「該法條只適用於輕罪,而貪污罪是重罪,根本不適用。」他強調,整起案件所呈現的問題,並非「輕重不當」而是法律結構與社會期待之間的落差;但絕非透過將「小額貪污全面除罪化」就能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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