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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跟我做愛」台北妹與專情男去MTV 完事因太解提告硬上!二審逆轉判無罪

發布時間:2026/1/26 12:45

一名女子與男網友出門後,告對方硬來,不過案情二審大逆轉。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一名女子與男網友出門後,告對方硬來,不過案情二審大逆轉。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圖文/鏡週刊

台北市一名男子小光(化名)透過交友軟體,相約女子玟玟(化名)往西門町某MTV觀賞電影,期間2人曖昧撫摸等肢體動作,但事後女方卻越想越不對,控遭對方強行硬上,不甘受辱,憤而提告,但案經上訴後,案情大逆轉,高院法官撤銷原判決,改判小光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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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指出,小光2024年透過交友軟體,結識玟玟並進而邀約相見,一同前往西門町某MTV觀賞電影,過程中2人曖昧擁抱、親吻等行為,但事後玟玟事後反控遭小光強行將手放在她的隱私部位,且無論怎麼掙扎都沒辦法掙脫,報警提告。台北地院全案審理,一審法官依照強制猥褻罪,判小光10個月有期徒刑,其他其餘的部分無罪。

小光不服上訴,主張玟玟當天主動提議發生性行為,問他「要不要發生關係」,但因他想談戀愛,才導致對方不開心,指對方認為初次見面就曖昧、親熱,談戀愛不合理,僅適合玩玩,最終2人意見相左,玟玟決定離開,小光只能開口安撫,待看完電影在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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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語音成判無罪關鍵?

對此高院法官檢視雙方聊天紀錄,發現小玟語音訊息說出「欸靠你真的很煩欸,第一天就問你要不要跟我做愛,然後你拒絕我說要跟我談戀愛,現在又跟我說可以跟我做愛」等話語,與小光的證詞並無相違背,且玟玟結束後還在討論小光接吻技巧,綜合項事證,難以認定確實有強制猥褻的動作,最終撤銷原判決,改判小光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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