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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政府針對李貞秀連呂秀蓮都看不下去?內政部:雙重國籍就是違法

發布時間:2026/4/1 17:36

記者吳家豪/台北報導

內政部今(4/1)表示,《國籍法》第10條是對於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定有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公職之限制。而原中國大陸人民登記為公職候選人,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應在台設籍滿10年始得登記參選,而非適用《國籍法》第10條規定。

民眾黨立委李貞秀,資料照

內政部解釋,原中國大陸人民當選後任職之資格條件,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未規定,自應與一般國人相同,遵守《國籍法》第20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我國公職之資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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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具陸配身分的民眾黨立委李貞秀等爭議,前副總統呂秀蓮公開表態,她說,依照《國籍法》第10條規定,李貞秀有資格參選立委,而內政部強迫李貞秀放棄原生國籍要求,基於兩岸關係,難說不合理,但是否合法?李貞秀根據《國籍法》,取得國籍後,自動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採雙重國籍,自動消失,不必特別申請,除非內政部或情治單位出示具體證據,否則朝野需拋開意識形態,依法行事。

內政部回應,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兼具我國以外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並於就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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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表示,任公職者如主張已依該國法令自動喪失國籍,仍應提交該國官方核發之書面證明,以證明其擔任公職確實符合《國籍法》第20條之規定,並無自動喪失,不必申請之情事。

內政部說明,雙重國籍者擔任民選公職,若不放棄我國以外之國籍,將發生同時向我國及他國效忠情形,致生忠誠義務衝突,顯已違反《國籍法》第20條第1項之禁止規定。

內政部表示,原中國大陸人民在未放棄該國國籍前,依據該國《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及《反間諜法》等法律規定,中國大陸人民負有配合該國情報單位要求提供情報義務,顯與《國籍法》所欲規範之公職人員忠誠義務,有嚴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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